長照悲劇…兄死弟活 法院:不採國民參審

臺南地院斟酌反映國民法律感情意義,慮及當事人權益與訴訟資源的有效運用後,依本案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爲適當。圖/本報資料照

去年二月六日,這對兄弟一直沒出門,鄰居察覺有異,報警入內後,發現哥哥倒臥廁所內死亡,弟弟尚有氣息,屋內留有木炭,弟弟獲救後雙腳截肢,無法獨力生活,還被檢方起訴加工自殺罪。

辯護人認爲,被告身心所受衝擊,非外人能想像,需長時期更生與復健,且被告罹有精神疾病,若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考量其家庭情況,必然因媒體報導曝露於社會,造成二度傷害。

檢察官指出,被告就被訴事實坦承不諱,辯護人僅請求宣告緩刑,檢察官也無意見。如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審,可避免被告與家屬在審理過程中,重新回憶人倫悲劇的痛苦。家屬表示,希望用通常審判程序,請求判決無罪。

臺南地院指出,被告所爲是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法律上屬於加工自殺罪,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因本案雙腳截肢並住在安養中心,可認爲無再次故意犯罪可能,法院判決緩刑或免刑,客觀上對被告而言,並無重要差別。

檢辯雙方就起訴事實、罪名及是否諭知緩刑等立場相同,是否仍具有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而爲須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確有探討餘地。

合議庭指出,被告及家屬因本案犯罪行爲,均造成深刻傷痛,他們對於犯罪所生損害,犯罪結果所造成身心上的衝擊、影響,實有最深刻感受與體悟,法院應優先考量被告及家屬對訴訟程序進行、量刑審酌意見,才能更貼近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

合議庭斟酌當事人權益與訴訟資源有效運用,認爲不行國民參審較爲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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