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一初中生用爸爸手機幫同伴解鎖共享單車,同伴路上與他人相撞,誰該負責?

初中生使用父親名下手機號註冊的微信幫同伴解鎖共享電動車,騎行路上與他人相撞,這起事故誰來“買單”?

解鎖共享電動車上學釀成事故

2022年9月,12歲的小周將某科技公司經營的共享電動車的解鎖二維碼拍照發給13歲的同班同學小賀。小賀用其父親名下手機號碼註冊的微信遠程掃碼開鎖後,小周便騎着該共享電動車來接小賀上學。

二人騎行至路口時,遇餘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因小周未予避讓,餘某忽視行車安全,雙方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餘某受傷、兩車受損。

後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周負該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餘某負次要責任。

提起訴訟,要求監護人及經營者擔責

事故發生後,餘某住院治療並進行了傷殘鑑定。爲維護自身權益,餘某將小周、小賀及其各自監護人和共享電動車經營者一併訴至長沙縣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

長沙縣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責任主體及過錯如何認定。

餘某應自負責任嗎?

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均駕駛非機動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且餘某存在過錯,遂認定其應自負次要責任。

小周和小賀的責任如何劃分?

小周未滿十六週歲駕駛非機動車上路,行駛至路口時未讓行且存在違規載人、未按規定佩戴頭盔的情況,系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小賀未滿十六週歲,通過父親即賀某名下手機號碼註冊的微信號掃碼來解鎖使用電動車,提供給小周使用,系交通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與損害事實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應在事故主要責任範圍內承擔次要責任。

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嗎?

小周及小賀侵權時均系未成年人,其侵權責任應當分別由各自監護人承擔。

共享電動車經營者能否免責?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查驗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監管審查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共享電動車因其方便快捷的特點,成爲了市民交通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但並不是人人都可以駕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週歲。作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家長應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教育引導未成年人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出行安全,不得違規、違法駕駛共享電動車。

同時,共享電動車運營者應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對其投放的車輛應張貼提醒標識,完善實名認證過程,加強對車輛使用人的審查義務,規避未成年人使用風險。

來源:長沙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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