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騎摩托車載人導致同乘夥伴受傷,誰買單?

魯法案例【2024】642

近年來,未成年人未達法定年齡駕駛機動車上路的情況有所增多,有的還伴有不配戴頭盔,不遵守信號燈等其他違法行爲,引發的交通事故更是讓人觸目驚心,很多家長對未成年人騎車上路的法律規定了解的不多,重視程度不夠,甚至不以爲然,從此導致悲劇發生,讓我們來看看下面的這起案例,敲響警鐘吧!

案情簡介

14歲的於某和16歲的相某系同一初中的學生,2021年7月的一個晚上,兩人及其朋友在某溼地公園共同玩耍後,於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載着相某離開,駕車過程中二人均未戴頭盔。當行駛至沒有路燈的路段時,因於某對路況不熟悉,且未保持安全車速,其駕駛的摩托車衝出路面摔倒,致使乘車人相某受傷住院,花費醫療費10萬餘元。

經交警部門認定,於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相某所受傷構成兩處十級傷殘,且其牙齒治療費用仍需10.7萬元。因雙方未能就賠償協商一致,相某遂將於某及其監護人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於某及其監護人賠償醫療費、牙齒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8萬元。

法院審理

好意同乘情況下發生單方事故的,即使乘車人沒有事故過錯,也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相某明知被告於某未成年且無證駕駛仍乘坐其駕駛的機動車,且自身未佩戴頭盔,對於自身損害後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一定過錯,應當自擔部分事故損失。綜合本案實際,對於本案原告的事故損失,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承擔60%的責任,原告自擔40%的責任。未成年人因過錯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扣除於某父母已爲相某墊付的3.3萬元醫療費後,法院依法判決於某的父母賠償相某各項損失19.5萬元。

法官說法

一般來說,好意同乘是指非運營車輛的車主出於善意、無償、順路捎帶他人乘車的行爲。好意同乘不能作爲駕駛人和車主免責的根據,一旦發生意外,車主分三種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是車主無過失不承擔責任;二是車主輕微、一般過失應減輕責任;三是車主故意、重大過失承擔全部責任。《民法典》特別強調第二種情形,即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本案便屬第二種情形。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交通意識較爲薄弱,稍有大意就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這不僅給受害人帶來身體和經濟上的損害,也會對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造成一定的衝擊,其監護人還需承擔賠償責任。爲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家長應切實承擔起監護責任,不要讓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輛,不要違規駕駛電動車,同時加強對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教育力度,引導未成年人注意道路安全隱患,提高交通安全意識,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四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 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

2. 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專用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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