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分離22年形同陌路 不再癡等!悲情男選擇徹底放手

長期分離22年形同陌路,悲情男不再癡等,選擇徹底放手訴請離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2001年在廣西結婚,婚後小萱入境來臺,不料之後卻無故就出境離開臺灣,阿國不滿雙方分居迄今已逾22年,徒具婚姻之名而沒有婚姻之實,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依法訴請判準雙方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婚姻爲永續經營共同生活,雙方結合構成共同生活體,不但立即成爲一「家」人,並應負起保護養育其子女之義務。夫妻自應誠摯相愛,互信互諒,彼此協力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且因婚姻關係成立,夫妻須經營共同生活,夫妻雙方即互負有同居之義務。

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小萱確實出境後,迄今無入境來臺之紀錄。而小萱經法院合法通知後,未並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也沒有提出書狀答辯,堪信阿國之主張爲真實。

法官考量,小萱在2002年3月出境離臺後,就再也沒有入境來臺,阿國與她無任何聯絡或來往,迄今已逾22年,雙方經漫長時間長期分離,婚姻共同生活中的情愛基礎喪失,彼此猶如獨立的個體且形同陌路,可知雙方已無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家庭之意願。

法官審酌,此件離婚事由之發生,乃因小萱離境不與阿國共營夫妻生活所致,因此阿國就本件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即非唯一有責配偶。日前依法判決,阿國依法訴請離婚,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