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正草案出爐 會計師曝四大重點
經濟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部4日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着重在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護我國關鍵技術不外流、促進新創事業的投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分析,此次修正草案有四大重點。
經濟部預告的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三大重點,包括第一、鼓勵產業運用租稅優惠積極投資以提升競爭力,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爲18億元、適用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第二,保護我國關鍵技術不外流,修正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准;第三,促進新創事業的投資,調降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穿透課稅的出資額門檻及調整應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的比例、金額及新增個人現金投資成立2年以上、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達50萬元,其投資金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租稅優惠。
林巨峰分析,草案有四大重點,包括,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將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爲鼓勵產業持續智慧升級,配合5G應用商機與資安防護日益重要,除保留現租稅優惠適用項目外,考量企業在AI應用快速發展下,並配合全球減碳趨勢與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本次修正新增人工智慧(AI)產品服務及節能減碳2大投資抵減項目,鼓勵企業積極投資提升產業競爭力。
林巨峰指出,現行規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應於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准,僅針對投資金額達一定門檻(15億元)以上者,但投資額未達門檻而屬特定國家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者,則不能有效管理。爲避免關鍵技術外流,影響產業競爭力,或流入對國家構成威脅的國家或企業,影響國家安全,故修正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准。提醒草案修正通過後,對外投資應事前申請者已不限於投資金額達一定門檻,故公司在評估對外投資前應先確認是否爲需事前取得覈准事項,以免有裁罰或撤銷投資之虞。
爲鼓勵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資金加速挹注新創事業,林巨峰說,打造國內創新創業雨林生態系,故修正調降有限合夥創投適用穿透課稅租稅優惠的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爲1.5億元,並提高投資於新創事業金額比例須達50%。
最後,林巨峰表示,個人天使投資人投資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租稅優惠,除維持現行適用的投資規定,也就是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且持有期間達2年外,另考量不同產業新創樣態有所差異,需要較長的天使期,草案新增投資對象爲設立年限成立2年以上、未逾5年的新創事業,投資金額達50萬元且持股期間滿3年者,亦可適用,可幫助公司募集資金、累積資本,同時有利公司規劃中長期資金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