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點縱放擄人犯嫌 劍青檢改槓上臺北地院法官

▲爲了日本料理董娘遭擄人案件,劍青檢改槓上臺北地院。(圖/記者邱中嶽翻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北地院強制處分專庭陳姓法官,日前審訊某擄人犯嫌羈押案時,指臺北地檢署未開立通知書就逮捕被告程序不合法故裁定當庭釋放被告;後經檢方抗告高院發現確有通知書,發回北院重裁,北院才更裁準押。北院指責因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而劍青檢改則反批法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暗指法官不適任。

本案緣因知名日本料理店董娘因債務糾紛,日前遭男子徐春暉當街擄走,徐男過了10小時才帶着董娘投案。北檢因此向北院聲請羈押,但徐男的律師稱檢方未開立逮捕通知書,程序違法,承審的陳法官看完律師卷宗後,也認爲檢方確實沒附通知書,裁定當庭釋放徐男。

北檢抗告後,高院發現檢方確實開立逮捕通知書,因而撤銷發回北院重裁,北院重開庭後調閱律師卷證,確認檢方確實開立逮捕通知書,日前才更裁準押。但陳法官卻在法官論壇上砲轟,稱檢方是事後才附上逮捕通知書;北院也批評本案乃因爲開羈押庭時檢察官未到庭說明,纔會臨時出狀況,建議司法院修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蒞庭。對此,北檢稱當天檢察官因有內勤案件纔沒到庭,絕非無故不到,也不知道法官對此有意見

但劍青檢改則對陳法官的做法非常不滿,發文痛批,嚴正譴責。聲明提到,本次北院陳姓法官漏看卷證,錯誤釋放犯嫌之裁定,但陳法官事後利用法官論壇(甚至個人臉書),對外散佈混淆視聽之言論,先誣攀承辦檢察官庭後擅自補附卷證資料,誣指檢察官涉嫌變造公文書。再加上北院的新聞稿中,不思檢討,倔強高傲,悖離社會一般常識心態,令人驚愕莫名,因此嚴正譴責。

劍青檢改也認爲,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理偵查中聲押的法官爲「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屬於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公務員,同辦法第9條則規定「應繼續實施之羈押」爲禁止公開事項,但陳法官竟將提出給高院的補充意見書,在公開的法官論壇上全文貼上,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質疑他擔任強制處分專庭法官的適任性。

下爲檢青檢改聲明全文:

劍青檢改聲明:請北院謙卑反省,勿誣攀硬拗

一、請北院勿爲粉飾某一人之過錯,陪葬國民全體法官之信賴

本次北院陳姓法官漏看卷證,錯誤釋放犯嫌之裁定,經高院撤銷、北院換庭重新審理後,已裁定羈押。高院及北院之重新裁定,均屬正確,至感敬佩。但是,原審陳姓法官,事後利用法官論壇(甚至個人臉書),對外散佈混淆視聽之言論,先誣攀承辦檢察官「於庭後擅自補附卷證資料」,不無誣指檢察官涉嫌變造公文書云云,更持續傳播其「問心無愧」之態度。本會檢察官成員在內部論壇討論時,一度體諒陳姓法官工作之辛勞,本不欲再多所追究,惟今赫見北院新聞稿內容,其撰稿者竟反將責任推卸給檢察官,呈現不思檢討,倔強高傲,悖離社會一般常識之心態,令人驚愕莫名,本會嚴正譴責。謙卑反省,有錯必改,乃司法人應自我要求之態度,更是國民對司法人之期許。值此司法改革之際,希北院勿因努力粉飾某一人之過錯,硬拗還誣攀,葬送國民對全體法官之信賴。

二、北院錯誤連結「羈押法官保留」與「檢察官聲押蒞庭」,混淆視聽

大法官釋字第392號關於「羈押法官保留」,與「檢察官聲押蒞庭與否」並無關連,應予辨明。因爲羈押開庭,主旨在提供被告、辯護人表達反對意見之途徑,俾保障其答辯權,並非提供檢方加碼控訴之舞臺、令檢方親自到場攻擊被告之用,實務上檢方亦均尊重辯方在羈押庭上進行任何廣泛陳述。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保障裁判前聽審權)之第二項明文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外之裁判,在檢察官『提出書面或言詞陳述』後做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三項後段「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即爲相同之法理。本次事件,陳姓法官自己漏看卷證,北院新聞稿竟反而暗示是檢察官沒到場去提醒,害她漏看,更揚言應該修法雲雲,通篇法理錯誤,推卸責任,本會爲避免錯誤觀念流傳,特此導正。此外,倘若有人指稱,美國羈押庭時檢察官都到場,那是因爲美國警方逮捕犯嫌後,一律全部押送法院審查,制度與我國迥然不同,倘欲主張修法者,請一併考慮未來全國逮捕之人犯均直接解送法院內勤審理,修法別修半套。

三、內勤檢察官比內勤法官更累十倍

北院新聞稿指出,強制處分專庭5位法官非常辛勞,本會感同身受。但相較之下,北檢內勤檢察官平均一天須處理60至80位解送犯嫌,春安期間可達180件,新北檢、桃檢、雄檢數量更超越北檢,內勤檢察官經常連續偵訊6到8小時不停,若要聲請羈押更要注意幾小時的緊迫時效,其負擔遠非常人所能想像。內勤檢察官本身手上更有隨身上百件偵案在運轉中,內勤法官不同只要專辦強制處分案件。總體而言,內勤檢察官工作量及緊張壓力,遠大於法官。本次事件之內勤檢察官並無任何過錯,事後不發一語,在遭陳姓法官誣攀後仍低調寬容,北院新聞稿見此不表道歉,反而誇說自己如何辛勞,如何委屈,希望各界給予她肯定云云,實不足取。本會迫不得已,只好爲內勤檢察官申冤。建請北院與陳姓法官,展現謙卑反省態度。

四、陳姓法官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請審酌是否仍適任強制處分專庭

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受理偵查中聲押的法官爲「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是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公務員,而且依據同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繼續實施之羈押」,爲禁止公開事項,本案尚在偵查中,且系社會矚目案件,陳姓法官爲圖捍衛自身,竟將其提出給高院的補充意見書,在公開的法官論壇上全文貼上,致遭廣泛流傳,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仍適合擔任強制處分專庭法官,促請北院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