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濫權 毀人名譽與新聞自律
(圖/本報系資料照)
知名導演魏德聖因遭中影董事長郭臺強指控欠4500萬,近日資產被法院查封,讓先前因疫情因素導致預算大增,而不得不從電影改爲動畫的「臺灣三部曲」,拍攝進度是否再次延宕受阻,令人關注。
除了前述魏德聖導演之外,近期還有媒體業者《獨家報導》董事長張淯遭查封設備、遠東航空因積欠租金大樓遭強制執行拆除,張綱維率衆丟雞蛋抗議等新聞,法院執行查封等公權力,誰通知新聞記者到場,記者有沒有盡查證之責,有沒有濫權傷害人權的疑慮?
法院進行查封、拍賣等強制執行程序時,記者們一窩蜂地衝往現場採訪、錄影甚至轉播,現場畫面透過鏡頭放送全國,這個模式對被執行的當事人名譽,以及執行時在現場之人的隱私權等,都具有遭受難以回覆傷害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審慎加以檢視。
新聞強調的閱聽大衆「知的權利」與被報導人的名譽、商譽或隱私權的保護,這當中的權衡,值得細究。從性質來看,強制執行中的保全執行(假扣押、假處分等),因爲是對債務人「將來的履約能力或當前的狀態」進行保全,因此這部分強制執行的特性,除具有緊急性之外,更強調「秘密性」。在這類的案例裡,強制執行進行的過程中,自然就不宜出現記者前往現場採訪。
雖然審判是以「公開審理」爲原則,但參與法庭活動的人,例如當事人、證人、關係人或司法人員等,他們的面貌、聲紋及情感活動等內容,都涉及到隱私權或人格權等基本權,司法應該加以保障,因此法律規定,在庭之人禁止自行錄音錄影。
具體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90條:「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第2項)。
也就是說,法庭活動並非新聞媒體擅自以「民衆有知的權利」爲由,便可加以僭越、侵害那些參與法庭活動之人的基本權的領域。「知的權利」在名譽、商譽或隱私權的保護面前應該退讓,既然法律已做出說明,媒體在處理這類新聞時,理應自我節制。
在此可能會產生一個疑問:查封現場,算是法庭活動嗎?這個問題須從法院組織法中找答案,在該法第91條中規定:「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爲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第1項)。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第3項)」。
因此,查封現場,當然算是法庭活動之一。而在查封時身處現場之人,自然算是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他們的名譽權、商譽權或隱私權等,都需要加以保護。
魏德聖、張淯、張綱維的案例,是法院執行查封時,新聞記者違反新聞自律,有損害當事人人權之虞;加上部分媒體喜好透過爆料搶得獨家,有必要加以約束歪風。採訪、搶拍及連線報導,與毀人名譽之間,只有一線之隔,在查封的程序中,法官應及時制止媒體拍攝,媒體則應自律、自我節制。(作者爲臺灣國際戰略學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