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所收的10%服務費 應報繳營業稅

餐廳所收的10%服務費應該並同餐費開立統一發票,並且報繳營業稅。(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在臺灣許多餐飲業,於消費者結帳時除菜單上的費用外,都會額外向消費者收取10%服務費或小費,如屬經覈定使用統一發票的業者,應並同餐費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爲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是以並同收取的服務費或小費,均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收費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但是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假如消費者指定給給餐飲業者特定員工的不定額小費,經全數轉付該員工,且在開立與消費者餐費的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某員工小費及金額,並取具該員工簽收小費收據憑證,則該小費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之規定,即非屬餐飲業者的銷售額,屬該員工工作上提供勞務的報酬核屬該員的的薪資所得,應由業者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呼籲業者,自行檢視向消費者所收取的服務費或小費究屬營業稅銷售額範圍或代收代付性質,依前述規定辦理。假使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