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審員 一任3年不得連任

非職業法官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任期制度,任期3年不得連任。圖爲司法院模擬審判,參審員宣誓。(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司法史上首次非職業法官參與審判的職務法庭新制度,參審員採任期制,一任3年不能連任並受《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拘束,違反者將被送請所屬機構社會團體處理。參審員每次到場參與審理可領日費3000元,交通等必要支出也由政府負擔,除負擔義務外也享有權利

依據規範,人民參與司法官懲戒的審理,須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衆評議論而受影響,且不得爲有害司法公正信譽的行爲。

參審員要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爲損及司法形象的行爲,也不得利用或讓他人利用其職務或名銜,從事業務推廣或爲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更不可以對承辦案件關說或請託。

參審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的任何饋贈或其他利益,也不得泄漏評議秘密,對於職務法庭系屬中或即將系屬的懲戒案,不能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程序公正的言論

參審員參與審理期間不能從事政黨活動,也不能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及政治團體;初任參審員應進修6小時以上關於法官倫理及審判專業研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