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旅客攜帶口罩出境,每人5盒爲限

財政關務署再度提醒,目前規定合理自用數量一人最高爲5盒,超過部分依法沒入,並提醒民衆,亦不得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口罩出口,以免觸法受罰,海關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邊境管制機關,將嚴查嚴辦。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嚴峻趨勢,爲確保國內口罩供應所需,以保障國人健康,經濟部於1月23日公告,自109年1月24日起至109年2月23日止,爲期1個月,紡織材料制口罩管制出口。自實施之日起,一般出口貨物郵包及快遞貨物,未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覈准者,紡織材料制口罩即不得出口,經查獲違章者,海關即依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論處

至於旅客攜帶口罩出境,於合理之自用數量範圍內,依規定無須向海關辦理報關,於春節期間,海關實務認定原則上一人以5盒爲限,爲確立前述數量之妥適性,關務署於本(30)日上午邀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經濟部工業局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航空警察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召開會議研商,獲致以下共識

一、旅客隨身攜帶口罩出境之合理自用數量,維持以每人最多5盒(每盒50片)爲限。未來將每週定期召開會議,視疫情發展狀況及國內口罩產能情形,滾動檢討合理自用數量。

二、經海關查獲攜帶超量口罩出境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規定,沒入貨物,並得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

三、經海關裁處沒入之口罩,經處分確定後,依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指示,移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做爲國內防疫所需。

四、該署與所轄各關、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立即成立聯繫窗口密切配合,加強查覈出境旅客攜帶口罩數量,倘發現違規情形,應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