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等了十年 權證避險降稅過頭關

爲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之稅負成本,以提升其報價品質及投資人蔘與權證市場意願,促進權證市場發展,財政部參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同立法委員曾銘宗等20人、江永昌等17人及臺灣民衆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之「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2條之3」條文草案,經週一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在朝野立法委員共識下,依行政院提案版本審查通過。

財政部說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週一通過之「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證券交易稅稅率由現行千分之3調降爲千分之1,並授權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等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子法規。

二、增訂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應將權證避險專戶之交易明細列具清單,依規定期限送交稅捐稽徵機關。

三、因應權證避險股票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調整,證券商及稽徵機關亦須配合修正相關作業系統,且財政部須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子法規,爰定明相關條文自公佈後6個月施行。

四、刪除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及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迴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有助改善權證造市品質,創造有利投資環境,提升權證流動性,活絡股權市場交易,該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賡續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俾利該修正草案儘速完成三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