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造假如何判罰?最高法公開定調 涉券商、會計所、評估機構等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財務造假,是上市公司、掛牌公司等各類企業的頑疾,券商投行、會計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往往有意無意間成爲“幫兇”。

隨着更多涉事中介機構被送上被告席,一方面,一些市場人士呼籲嚴懲違法違規行爲;另一方面,中介機構連帶責任判定也成爲部分業內人士的關注重點。“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應當分隔開來,中介機構‘生死權’掌握在司法系統手中。”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發佈的五大財務造假典型案例,即表明司法機關面對財務造假的客觀之態——既懲首惡、打幫兇,對違法行爲絕不姑息;又堅持“過責相當”原則,根據中介機構過錯程度判予不同比例的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法總結,其針對財務造假的案例判罰具備四大特點,除上述“過責相當”原則外還包括:全方位各環節打擊財務造假行爲,全面落實“零容忍”要求;民事行政刑事手段並重,形成立體追責體系;積極推進企業刑事合規改革,落實“抓前端、治未病”。

在受訪人士看來,此番最高法相關表態與案例發佈,既體現了從嚴之態,又彰顯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涉事主體不侷限於上市公司、券商投行、會計所等市場常提的財務造假相關責任方,掛牌公司、普通國有公司、私營企業、資產評估機構等均包括在內,有助於警示更多相關主體謹慎履責,放棄僥倖心理,避免無知踩坑。

“零容忍”打擊各類財務造假行爲

談到財務造假,更多涉及上市公司和擬IPO企業。此番最高法公佈的典型案例中,掛牌公司、普通國有公司、私營企業等多類主體均有涉及,造假行爲涵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騙取銀行貸款等多個場景。

對於證券發行人、主辦券商、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等衆多財務造假主體,人民法院均根據各自過錯予以相應刑事與民事打擊。

比如,2020年,某市國投公司因子公司的融資問題需由政府徵收提供融資擔保的某大廈。2020年10月,國投公司工作人員曾某溶(即上述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指示負責涉案大廈的評估事務,曾某溶找到福建某資產評估公司莆田分公司負責人林某欽,林某欽安排評估人員戴某泉進行初評後價格爲6000多萬元,但曾某溶要求將評估價格調高至8000萬元以上。經協商,雙方確定評估價格不超過8000萬元,該項評估由林某欽所屬公司的總公司即福建某資產評估公司承接。

2020年10月28日,福建某資產評估公司參與該項評估競標並中標。中標後,林某欽將該項評估工作交給同公司被告人林某國,林某國多次按照曾某溶、林某欽的要求,指示戴某泉通過編造數據將評估價格調高。後戴某泉作出了市場價格爲7882.1萬元的評估報告,由林某國提交福建某資產評估公司審覈。福建某資產評估公司經審覈後發現評估價格偏高,林某國多次與該公司負責人協調,最終該公司未經數據材料覈實、實地勘驗等,仍使用2名掛靠評估師資質審覈通過並出具了市場價格爲7882.1萬元的評估報告。

2021年1月12日,某市政府依據上述評估報告對大廈進行徵收,徵收補償總價爲7825萬元。經某市發改委鑑定,上述大廈以2020年10月10日爲基準日的市場價格爲3840.4155萬元。

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林某國作爲承擔資產評估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明知實際勘察評估的價格,仍夥同他人編造數據、參考虛假實例等,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據此,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被告人林某國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中相關當事人均被認定爲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在受訪人士看來,與一般的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由於過失成爲相關企業財務造假“幫兇”不同,相關評估機構責任人存在主觀故意,明知故犯配合企業造假,這也使得其行爲更爲惡劣、懲處更爲嚴格,在承受罰款的同時被判刑。

“有些違法違規當事人對於罰款不敏感,刑事處罰更能起到以儆效尤之效。對於主觀故意的造假行爲,刑事處罰警示作用更佳。”受訪人士表示。

“過責相當” 合理判定中介機構連帶責任

與明知故犯式主觀故意配合造假不同,更多情況下,中介機構由於勤勉盡責不到位等原因而無意間成爲企業財務造假的“幫兇”。

由於企業財務造假行爲被發現之時,其經濟賠付能力往往相對有限,新《證券法》規定企業財務造假中介機構可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當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出現財務造假時,爲其提供服務的券商投行、會計所等中介機構往往被投資者一併送上法庭。

企業財務造假中,中介機構倘若並非主觀故意,其連帶賠償責任比例如何認定?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建議科學判斷中介機構責任,堅持“過責相當”原則,既要公平保護投資者利益,又不能在賠償力度上過於傾斜,以防給中介機構帶去過大負擔。

具體來說,對於中介機構故意幫助或包庇上市公司造假的,嚴懲不貸;對於不具備主觀故意性,但存在重大過失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連帶賠償責任;對於一般過失的,可以綜合具體情況輕罰乃至不予處罰。

李有星同時強調,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應當分隔開來,民事訴訟與判決不宜受到行政因素干預。一定程度上,中介機構“生死權”掌握在司法系統手中,司法部門應當在體現公正性的同時,依據券商等中介機構在財務造假中的問題嚴重程度獨立判斷。

從此番最高法公佈的財務造假案例來看,“過責相當”原則體現得淋漓盡致。

比如,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佈《公開轉讓說明書》。2014年至2016年,該股份公司虛構放貸業務,將款項轉入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的公司,形成關聯方資金佔用合計18950萬元,其中8750萬元到期未被清償。2015年至2016年,該股份公司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審批,爲實際控制人佘某、陳某控制的公司對外借款提供擔保合計16筆,累計擔保金額7730萬元。

投資者主張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實導致其交易該公司股票受到損失,券商、會計所在提供證券服務時未履職盡責爲由提起訴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的判決結果爲:昌某股份公司賠償投資者全部損失,會計所、券商分別在10%和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再比如,2014年,中某某股份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通過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深圳市某某投資公司持有的中某某技術公司的100%股權。會計所出具《盈利預測審覈報告》,券商出具關於該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2019年5月,該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認定爲證券虛假陳述;證監會指出該公司存在的兩宗罪:罪狀一,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公司未實際中標,知悉框架協議難以繼續履行,但其未及時重新編制並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導致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罪狀二,2013年,公司在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智慧石柺”項目收入,導致其2013年度營業收入虛增5000萬元,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投資者李某等起訴,請求判令中某某股份公司、中某某技術公司、招某證券公司、瑞某會計師事務所等連帶賠償其投資差額損失、佣金損失、印花稅損失等。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爲,券商、會計所雖未受行政處罰,但在案涉重大資產重組中,均存在未勤勉盡責的情形,導致資產定價嚴重虛增,相關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綜合考量其行爲性質、過錯程度、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原因力等因素,分別確定券商在25%的範圍內、會計所在15%的範圍內對該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抓前端、治未病” 推進企業刑事合規改革

此外,根據最高法介紹,近年來,人民法院積極探索企業刑事合規機制,主動參與審前檢察機關啓動的合規整改,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高質量司法建議書,有效釋放企業刑事合規改革的治理效能,法治化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比如,2016年5月,胡某帥(另案處理)騙取貸款過程中,委託南陽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種植經營、用於抵押貸款的137.02畝苗木進行資產評估。被告人丁某祿作爲評估師,未進行調查覈實,僅依據委託方提供的數據出具了種植苗木509畝、價值3697.26萬元的評估報告。第三方監管公司經現場實際盤算指出評估報告的數據不符合實際後,丁某祿又按照第三方監管公司現場實際盤算的數字,採用減少數量、增加價格的方式,出具了苗木價值3181.86萬元的評估報告。2016年5月31日,唐河縣某信用社以該評估報告爲依據,向胡某帥發放貸款490萬元,截至案發仍有本金433萬元未收回。經評估,涉案苗木的市場價值爲263.45萬元。丁某祿經電話到案。南陽某資產評估事務所退繳違法所得1.5萬元。

唐河縣人民檢察院對南陽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啓動合規整改程序,南陽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完成合規整改任務後,唐河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丁某祿作爲承擔資產評估職責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丁某祿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所在單位退繳違法所得,丁某祿積極參與所在企業合規整改,完成整改任務,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被告人丁某祿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在該案件中,人民法院發揮司法能動性,探索完善更加靈活的合規整改模式,簡化整改程序、降低成本,激發企業合規整改內生動力,督促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整改到位。在合規整改基礎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被告人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