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委須三年內未參與投標 師生關係也要回避

對於外界質疑政府標案評委利益迴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進一步檢視既有法規後,近日預告修正採購評委審議規則,明定三年內未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者才能擔任評委,評委與廠商若有碩博士學位指導老師學生關係,也應迴避。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月已發函給採購單位,重申並提醒機關要落實既有的評選作業及遴選評委相關規範。並進一步檢討既有法規沒有規範到的面向,在近日預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修正草案,希望更精進採購評選制度

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方面,工程會強調,機關應就評選的成敗負全責,且機關最瞭解採購的需求,因此刪除評選委員會正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機制,修正爲要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都應由機關高階人員擔任。

工程會表示,爲使權責相符,召集人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都不能出席時,應改期開會。

另外,組織準則也明定,經主管機關列入不得遴選爲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機關不得遴選擔任採購評委。

至於過去有人擔任廠商與同業競標,之後又擔任評委評選其他同業,令外界質疑有角色衝突的疑慮,工程會這次也作出修正。

工程會說,審議規則新增須三年內未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者,才能擔任評選委員。另外,由於碩博士學位指導老師與學生,一般被認爲彼此有着深厚情誼,爲了維持評選公正性,審議規則也明定,評委與廠商若有指導老師及學生關係,也應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