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線‧上-投資糾紛頻傳 誰該負責?

因此與其變更商品與評估風險方式,不如教育買(投資人)賣(金融機構)端正確的消費觀念,一方誠實告知風險、一方認真評估風險承受度,才能真正杜絕投資爭議。

「投資基金有賺有賠,申購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這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廣告詞,也是主管機關規定基金業者在行銷時必須揭露的警語。不過,投資人捫心自問,真的投資前有認真詳閱過說明書嗎?甚至有人開玩笑說,「等到基金要下市,通知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時候,就會想去看看說明書了。」保險商品亦然,不到理賠要用到的時候,保戶通常不知道自己所繳保費買到的保障內容究竟有哪些,更何況結合投資與保險的投資型保單,很多投資人對自己長期投資該選擇的連結標的、配息基金是不是一定會定期配息都經常搞不清楚。

爲了減少投資上的爭議,主管機關要求基金公司放上警語、禁止基金名稱直接顯示「高收益」來誤導、不能引導投資型保單保戶填寫風險分析報告…但真能因此減少投資糾紛嗎?投資人習慣對警語視而不見,因想追求高報酬理財商品而未根據本身年紀、資產等條件確實填寫風險分析評估,加上部分業務員爲了業績考量,對於商品的風險避重就輕,暗示保戶在填寫風險分析報告書時候太保守會買不到自己想買的基金…,賣方的不當引導,加上買方的認知錯誤,在這些本質未變的情況下,再多的防範也無法杜絕投資爭議的發生。

在投資自主的時代下,投資人享有自行選擇所需商品的權利,就該有承擔風險的義務;銷售商品的金融機構則應如實呈現各類多元商品給客戶,在以客戶需求導向的前提下,提供專業搭配出對應客戶風險承受度的商品組合;主管機關應把關的是不當銷售的行爲,隱匿商品風險誘導購買的行徑,並加強教育投資人對自己投資行爲負責,纔是減少投資爭議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