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丁貴燒國旗、撞員警 全不起訴

自由臺灣主席蔡丁貴去年228在自由廣場焚燒國旗、撞員警,北檢27日以罪證不足不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自由臺灣黨黨主席蔡丁貴去年228在自由廣場焚燒國旗、衝撞滅火員警,轉移到228公園時,再攻擊撞倒員警,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污辱國旗、公共危險等罪送辦。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爲蔡焚燒的國旗難以認定是法律規定的國旗,加上員警穿着便衣,27日以罪證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

警方指控,去年2月28日下午,蔡丁貴與支持羣衆齊聚自由廣場,蔡於牌樓前焚燒中華民國國旗,黃姓警員見狀,立即持滅火器上前撲滅火勢,卻遭蔡衝撞,造成黃員手部脫皮紅腫等傷害。

後來,蔡又率衆前往228公園,當時228公園正舉辦紀念儀式,蔡與羣衆欲由非主辦單位規畫入口進入會場,被執行會場安全的警員阻擋,蔡又被控身體衝撞警員,導致警員重心不穩跌倒受傷。

警方於是告發蔡丁貴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污辱國旗、公共危險等罪。檢方偵查時,蔡丁貴行使緘默權,僅辯稱他的公民教育運動,就是政治理念的表達等語。

檢方認定,蔡丁貴被控焚燒國旗部分,從其形式、大小,難以證明蔡所焚燒的國旗就是法律規定的國旗,不能以侮辱國旗罪名相繩,且因沒有延燒,不構成公共危險。

至於蔡丁貴分別在臉書張貼「拆除228民族屠殺元兇銅像」、「獨派站出來!228來拉倒自由廣場蔣介石銅像」等文字,因無法證明蔣公銅像屬國古蹟附屬設施,因此煽惑他人犯罪也不構成。

檢方同時認定,警員在自由廣場身着便衣外套、戴口罩頭上並未戴警帽,再加上現場人潮衆多,其中包括不同立場民衆,蔡是否得以立即辨識警員身分,不無疑慮,在228公園受攻擊警員驗傷結果與其所述狀況不符,再加上無蒐證影像,檢方均認定罪嫌不足,將蔡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