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分手傳訊「在成人網站看好戲」 男辯遭陷冒名發文

吳男不滿女友提分手,傳訊「在成人網站看好戲」等語恐嚇、誹謗,被判刑1年。(本報資料照片)

吳男不滿女友提分手,2020年9月起在網路發文,貼女友照片,稱她「欠錢不還」、「騙男人錢」,還打電話恐嚇「大家一起死」,傳訊指稱:「妳還有照片在我這」,「準備在成人網站看好戲」。經女友報案,他辯稱遭陷被冒名發文,法官不採信,依恐嚇及誹謗等罪判1年,吳不服上訴,二審駁回,全案確定。

吳與女友在2020年4月開始交往,同年8月間分手,吳要求複合未果,於同年9月至11月期間在臉書社羣7次發文,貼出女友照片,指她「欠錢不還」、「專用交友APP騙男人錢」,「騙懷孕不停拿錢」等語。

吳還打電話給女友稱:「大家一起死,看你要死,還是怎樣,大家一起死」;並17次以Line傳訊息:「你的照片、影片將會在各大網站流傳」,「準備在成人網站看好戲囉」,「你不要讓我對你和你家人做什麼事」,「你家人死定了」等語。

吳坦承Line部分對談,辯稱其他不是他傳訊,有人陷害他,假冒他的名義張貼,並提出他在2020年10月19日及2021年4月1日先後到派出所報案的三聯單爲證。

女友則指控,該臉書發文的照片都是她與吳交往時,傳給他的,且相關內容除她家人外,只有吳知情。

法官查出,吳在2021年4月1日報案是指控女友,在臉書社羣公開他個人資料,並指摘他像小白臉、吃飯要女方付錢、偷拍裸照等,兩次報案所指犯行時間都是2020年10月15日,研判都與此案無關。

一審以吳是有相當歷練的成年人,僅因感情及金錢糾紛未思及理性循合理正當途徑溝通協調,竟透過網路誹謗、詆譭聲譽,坦承恐嚇及強制未遂犯行,否認誹謗部分,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吳不服上訴。

二審以原審判決量刑未逾法定刑度,且無違公平正義情形,判決駁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