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偷渡回臺」? 關務署:那要先從焚化爐挖出來

邊境查驗不合格食品若無退運,就會被當垃圾銷燬掉。(圖/焚化爐運作資料照/ETtoday)

記者嚴雲岑專題報導

根據食藥署統計,2017年進口食品不合格率約1.43%,皆不得流入市面。不過,被問到該類食品是否能在退運後又以其他方式「偷渡回臺」?關務臺北關副署長黃國珍笑答,「不可能啦!」因爲依照《關稅法》第96條,不合格食品須退運,若廠商無退運意願,也須全數銷燬,一般都是送去垃圾焚化廠處理,「需先從焚化爐挖出來」。

根據食安法規定業者國外進口食品到臺灣,需經過報驗、書審、抽驗等程序,一般抽驗比例爲同一產品抽出2至10%進行化驗,短自3天、長至1個月就可知是否符合進口資格,「不合格者依法有15天申請複驗之期限」,複驗違規者,只能向海關申請需退運或銷燬。

黃國珍表示,一旦接獲食藥署通報不合格食品,海關就會先行貨物「沒入」,再依照《關稅法》第96條,要求業者退運,若業者認爲數量太少,想行就地銷燬一途,費用則需由進口人自行負擔。而銷燬的方式主要有三,若進口的肉品生鮮蔬果牽扯到疫病,銷燬前需農委會或防檢局介入監控;其次則爲掩埋或焚燬。

▲臺中焚化廠一隅。(圖/ETtoday資料照)

基本上只要廠商不退運,我們都會視爲垃圾處理。」黃國珍表示,一般海運進口食品,因爲進貨量大,9成的廠商都會走退運一途,再把產品銷往法規較爲寬鬆的國家地區,「除非是水果、生鮮等易腐敗產品,纔會直接銷燬。」

空運快遞來臺的食品,因爲發貨量少,考量退運不符合成本效益,廠商幾乎都走「集中銷燬」一途,只要在焚化總費用少於100元,關務署便不會再向廠商收取費用。

不過,黃國珍也提到,雖然海關可代爲處理不合格物品,「但所有權還是在原發貨人」。根據統計,約有9成的選擇不退運的廠商,都選擇焚化一途,屆時海關會在徵得進口商同意後,是食品性質,與防檢局、農委會一同監視銷燬,一定會看到貨品被丟進去,纔算走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