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催收債務 臺新銀遭金管會重罰1千萬

臺新銀遭重罰1千萬。(圖/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通過對臺新銀行之裁罰處分案,臺新銀行辦理催收及授信業務,有對債務人或保證人以外第三人不當催收,以及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等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遭罰1千萬罰鍰。

金管會表示,臺新銀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千萬罰鍰。

金管會檢查局對臺新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發現,該行有利用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情事。

此外,金管會於日常監理接獲民衆陳情該行有向第三人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情事之不當催收行爲,上揭金融檢查亦發現該行於辦理消費金融貸款,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

金管會呼籲,金融機構各項日常業務均與民衆權益息息相關,應積極檢視並確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符合法令規定及建立有效控管機制,所訂定各業務獎酬制度應衡平考量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各項可能風險,並應建構完善的行爲規範,從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贏得客戶的信賴,營造銀行與客戶共同成長的夥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