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財務虐待 高齡者有新招

依據衛生福利部研究結果,國外遭受財務虐待的老人最常遭遇金錢濫用,其比率高達千分之25。圖/本報資料照片

依據衛生福利部研究結果,國外遭受財務虐待的老人最常遭遇金錢濫用,其比率高達千分之25,比生理虐待高出五倍。信託公會指出,高齡者的財產經常受親人覬覦,或是家庭或機構的照顧者對老人的財產、金錢、物品的非法盜取、謀取利潤、詐騙、侵佔、任意使用等行爲、或慫恿高齡者做不適當的金錢投資等個案時有所聞,可運用「定期定額支付型信託」來避免這些情況。

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表示,有些高齡者可能因爲失智、失能或家庭因素等原因,無法妥善管理自己的資產,因此高齡長者可以透過外部協助來處理財務問題並保護資產,最佳解決方案就是設立信託,而且定期定額支付型信託,更貼近民衆需求。

雷仲達說明,在這種契約架構下,委託人可能會住在養護機構,需要繳交養護機構費用,或是可能因爲必要的醫療支出,信託銀行依照委託人或受益人代理人的請求,將相關費用直接給付養護機構或醫療院所,可以達到避免資產被挪用的情況。

因此不論資產多寡,都應及早有心理準備並做好規畫,尤其在高齡者的身心狀態日漸下降,更需要規畫自己在失能、失智前,先就財產安排跟人生照護規畫信託契約。如果能夠配合高齡者需求,在安養信託契約中,就解約的限制及給付方式加上一些約定,更能保障信託契約的安全及完整性。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另考量信託契約期間長,委託人如認爲信託存續期間有變動信託財產給付金額的必要,可以增加彈性給付的條件,例如委託人若因疾病、事故、支付生前契約費用、購買醫療器材及輔具或其他事由等需提領信託財產者,可依契約向受託人提出申請。

在信託存續期間,可能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總指數)變動或其他客觀情況,導致有增加信託財產給付金額的必要,雙方當事人自得約定信託財產給付金額調整機制。或是可以開發與安養信託結合的異業合作對象,透過食、衣、住、行、育、樂等異業合作的模式,讓委託人在可以在異業合作的對象進行花費,相關的費用由信託業者直接支付,更能保障委託人財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