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五枚指紋鎖定的兇手,1981年長治市郊南垂公社母女被殺案偵破記

70年代接警的民警

1981年4月30日11時左右,長治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接到南垂公社公安特派員的報告:南垂公社關村大隊時年47歲的女社員李先花和其只有5歲的女兒桂某某被人發現死在自家家中,經初步勘查是被人打死的。經李先花丈夫桂某的清點,家中丟失了少量現金和山西省糧票85斤。

1981年版的山西省糧票

於是,長治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和郊區分局刑警隊的偵查、技術人員以及法醫先後驅車趕往關村大隊進行現場勘查、羣衆訪問和屍體檢驗工作。

勘查表明,李先花家的屋門當時是敞開的,李先花和桂某某母女的屍體衣着整齊的並排仰臥在室內的地面上,地上、牆壁上四下都有噴濺狀血跡並伴隨着部分腦組織。

插圖:李先花母女遺體

經法醫檢查,李先花和桂某某母女的頭部被打得血肉模糊,顱骨均呈粉碎性骨折,判斷直接死因系被鈍器反覆猛烈擊打導致顱腦損傷、顱內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兇器被確定爲靠在房屋東南角門口的一根斷裂的鐵鍬木把,因爲在木把上檢出大量的血跡,經檢驗血跡的血型和死去的母女的血型一致。

室內靠着西北牆角和東北牆角的兩隻木箱子被撬開,裡面的衣物被翻亂,撬開木箱的工具是一根火柱(該火柱在東北牆角的箱子附近被發現)。此外,在室內西北角發現一隻沾有煤屑的右手白色紗線手套,在隔着牆的西院內發現了一隻沾血的左手白色紗線手套。

當時警方繪製的現場平面草圖

經過比對,撬開現場木箱用的火柱和殺人所用的鐵鍬木把經羣衆辨認都是李先花家中之物,說明犯罪分子作案時系就地取材,事先並沒有攜帶工具,因此並不像是蓄意謀殺。極大可能是與李先花熟悉的人趁着李家無人之際闖入室內行竊,正好遇見回家的李先花母女,爲了滅口將二人打死。因此警方將排摸重點放在和李先花母女相識,且近期經濟條件不好,急需錢財的人。可是,在關村大隊排摸出的二十多名嫌疑對象通過覈實均因爲沒有作案時間而被否定或者無法確定。

爲了打破僵局,偵查員們在當晚召開了“諸葛亮會”,大家暢所欲言。

一部分同志認爲:先期排摸出的嫌疑對象都被否定,說明之前劃定的排查範圍過窄,需要擴大。

一部分同志認爲:應該是第一次現場勘查可能還留有漏洞,比如現場發現了白紗手套,導致一些同志就認爲犯罪分子是戴手套作案,現場不會留下指紋,所以導致第一次勘查現場時沒有注意到陌生指紋,因此有必要再度對現場進行勘查。

“諸葛亮會”後的決定就是:重新勘查現場,重點查看陌生指紋的情況。

70年代的公安民警

第二次勘查得出如下結論:

首先,撬開木箱的火柱出現在東北牆角的箱子附近,說明犯罪分子首先撬開的是西北牆角的木箱子,然後再撬開東北牆角的箱子。

其次,根據罪犯遺留在西院的左手手套,室內西北牆角遺留的右手手套的情況。說明犯罪分子在撬第一個木箱子時兩隻手都戴着手套,因爲戴着手套翻找物品頗爲不便,因此犯罪分子順手將右手手套脫掉丟在西北牆角木箱子的東南角。在撬東北牆角的第二個箱子時就只有左手戴着手套,且撬開後就將左手手套脫下丟棄。

如果以上的判斷正確的話,現場應該能留下犯罪分子的指紋,且極大可能留下的是右手的指紋。

於是,偵查員們對東北牆角木箱子在碘鎢燈以40°角照射下用肉眼進行觀察,沒發現任何痕跡物證;於是改用全側光照射下再看,只看到木箱子表面有一層薄薄的灰塵;再將勘察燈照射角度調整到30°,用放大鏡進行逆光觀察,結果在木箱子的搭扣處左側發現隱約可見的指紋紋線。衆人大喜,將勘察燈照射角度變換成60°進行逆光觀察,發現了三枚殘缺不全的汗液指紋。

插圖:用碘鎢燈照射下用放大鏡查找指紋的偵查員

對於這三枚指紋的所屬,一些偵查員認爲按照正常規律,罪犯應該站在木箱子的對面,指紋應爲左手所留。但是,一個擁有豐富指紋鑑定經驗的技術人員在仔細分析了這三枚指紋的排列關係、紋線流向後,確定這三枚指紋都是右手指紋。更加細化具體的分析後,確認這三枚指紋分別是右手的食指、中指和無名指所留。

此外,技術人員還在作爲兇器的鐵鍬木柄上經過上述的觀察方法反覆勘查,終於在木柄上又發現了兩枚汗液指紋,經過分析後確認這兩枚汗液指紋系右手的中指和無名指所留。

至此,案情有了重大進展。但是下面的問題是:指紋發現了,但如何提取下來存在極大難度,稍有不慎就會破壞掉這些好不容易發現的痕跡物證。技術部門經過反覆討論,最後確定使用海鷗DF135型相機在全黑條件下用微型聚光燈垂直照射被攝物體表面的方式成功拍攝下了較爲清晰的指紋照片。從木箱上提取到的三枚指紋被編號爲1號、2號和3號,從鐵鍬木把上提取到的兩枚指紋被編號爲4號和5號。

海鷗DF135照相機

這五枚指紋物證爲接下來的鑑定工作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可是,由於這五枚通過千辛萬苦提取下來的指紋由於殘缺變形和部分紋路糊不清的問題,給接下來的鑑定工作帶來了相當的困難和麻煩。爲此,技術人員從這些指紋中紋線清晰確定的部分中尋找可供鑑別的細節特徵,爲鑑定工作提供重要依據。通過努力,在1號指紋上找到9個細節特徵,2號指紋上找到4個,3號指紋上找到4個,4號指紋上找到3個,5號指紋上找到5個。通過這些細節特徵的對比,進一步確認2號、3號指紋分別與4號、5號指紋有相似之處,應系同一手指所留。

在獲取了這些指紋的細節特徵後,警方又將之前否定掉的二十多名嫌疑對象一一提取指紋,和罪行獲取的現場指紋進行比對。

經過反覆比對,發現關村大隊社員劉啓法的右手食指、中指、無名指的指紋與現場獲取到的指紋比較相似,但紋線粗細差別較大。爲此,擁有豐富指紋鑑定經驗的技術人員解釋了這種差異形成的原因:由於手接觸物體時用力的方向、大小不同汗液分泌多少不一,這種差異就可以形成紋線的粗細不同。這是經過指紋鑑定界的前輩們無數次試驗後取得的經驗心得,經得起歷史的考驗。

爲穩妥起見,警方將現場獲取的1號、2號和3號指紋分別與劉啓法右手食指、中指和無名指指紋進行顯微鏡比對,根據先前確定的細節特徵,發現劉啓法的指紋相應位置的細節特徵有七成和現場指紋的細節特徵可以比對上(1號、2號、3號指紋中的17個細節特徵有11個相吻合),從而證實李先花家東北牆角木箱上留下的三枚指紋系劉啓法所留。據此確認劉啓法在案發前到過死者家,並且觸摸過東北牆角的木箱子。

在第一次接觸劉啓法的時候,警方對他的懷疑理由如下:劉啓法和死者是鄰居,之前經常到死者家串門,在案發前一天還曾到過死者家裡,並在留有他指紋的木箱子南側的躺椅上坐過。萬一劉啓法聲稱指紋是案發前一天他觸摸箱子留下的,那會對警方造成極大的被動。

因此,警方又將被確定爲殺人兇器的鐵鍬木把上提取到的4號和5號指紋進行顯微鏡檢驗,結果這兩枚指紋上總共8個細節特徵中有5個和劉啓法的右手中指和無名指的指紋相應的細節特徵吻合,據此確認劉啓法的右手握持過這根鐵鍬木把。

據此,警方認爲劉啓法有重大作案嫌疑,但預計到劉啓法依然可能有狡辯的藉口——比如承認觸摸過現場的木箱子,承認握持過鐵鍬木柄,但死活不承認殺人,如果這樣警方也奈何不了他。

因此,警方趁着劉啓法上工的機會對他的家進行秘密搜查,果然搜出了一包包好的山西省糧票,不多不少剛好85斤。讓死者李先花的丈夫桂某進行辨認,他確認這就是他家的糧票,因爲部分糧票上有他寫的編號。

這下,鐵證如山了!

5月3日,是李先花母女下葬的日子,李先花的親屬、鄰居以及生前的好友都來弔唁,劉啓法也出現在弔唁的人羣裡頭,在向裝盛着死者母女的兩口棺材鞠躬致哀的時候還掉了眼淚,然而當他走到李先花的婆家和孃家人等親屬面前伸出手準備和李先花丈夫桂某握手的時候,一副鋥亮的手銬就銬在了他的手腕上。

鐵證面前,劉啓法的心理防線當晚就崩潰了,不得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交代罪行的劉啓法

4月30日10點過後不久,劉啓法擅自離開工位回家準備曠工睡覺,途經李先花家門前的時候見到院子的柵欄門未鎖,就起了盜竊的歹意。於是他隨手推門進入院內,端下房門進入室內,從裡屋拿了一根火柱撬開房中西北牆角的木箱子,因爲翻動物品不便,就順手摘下戴在右手上的勞保紗線手套扔在地上,竊得山西省糧票85斤和少量現金。隨後又持火柱撬開東北牆角的木箱子,正在翻找物品時,聽到屋外的腳步聲。劉啓法頓時驚慌失措,閃身躲進裡屋。

李先花母女進入室內後,李先花發現家中被盜,隨即就拉着女兒桂某某向裡屋走。劉啓法見無路可退,遂狗急跳牆,抄起裡屋的一把鐵鍬朝剛進屋的李先花衝去。李先花見狀扭頭拉着女兒就跑,劉啓法追到中屋,從背後一鐵鍬將李先花拍倒在地。此時桂某某抱着滿頭是血的李先花哇哇大哭,喪心病狂的劉啓法又用鐵鍬對着桂某某的頭部連拍,桂某某當場被拍死。由於用力過猛,鐵鍬柄竟然從頭部折斷,劉啓法擔心李先花還會起身,又用手中的大半截木把對着李先花的頭部又猛打幾下,將李先花殺害。

殺人後,劉啓法不敢再在現場停留,翻牆出院逃回自己家中,將血衣洗掉後又在下午回大隊工廠上班。他自以爲自己做的事情沒人知道,因此在死者出殯的那天貓哭耗子假慈悲地去弔唁,卻沒想到這一天就是自己落網的日子。最終,劉啓法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並被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