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動物收容新規5月實施 不續養動物時須提供病歷摘要

臺北市動物之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北市日前公告修正「臺北市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第3項規定,新增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民衆,送交動物收容時需檢附2周內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落實動保法的飼主責任,並在寵物送養媒合或讓渡時,讓新飼主更瞭解寵物健康狀況,也能第1時間獲得妥善的醫療照顧,新規自5月1日起實施。

動保處表示,臺北市動物保護委員會第4屆委員去年提案建議,動物收容所應嚴格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飼主負起動物保護法的飼主責任。除須完成動物絕育、狂犬病疫苗施打及晶片植入與寵物登記外,應善盡告知動物健康狀況之義務。

修法前,飼主將無法繼續飼養動物送交動物之家時,並不會主動提供動物健康近況,獸醫師常常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去察覺動物是否患病,如患有慢性疾病亦可能因此無法即時妥善治療。

動保處指出,此次修正申請規定,要求飼主在申請前提供2周內的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讓新飼主及獸醫師評估及瞭解動物狀況,可確保動物在飼養照護期間獲得妥善的醫療照護。

動保處表示,飼養寵物前應先評估是否能夠照顧牠們一輩子,並負起飼主責任,如遇到無法繼續飼養寵物時,建議先詢問親朋好友是否意願接手飼養,真的無法尋得認養人時,可向動保處申請不擬繼續飼養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