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病了才送收容? 動保處:未來須附病歷與血檢證明書

爲防止飼主因寵物生病纔將其送養,不僅在收容階段無從治療,更大大降低了毛孩再被領養的機率,動保處也修正作業要點,要求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民衆,在送交動物收容時,需檢附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落實動物保護法的飼主責任。(示意圖,北市動保處提供/丁上程臺北傳真)

許多飼主因爲各種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飼養毛小孩,通常會送交動物收容所。不過部分飼主是出自「毛小孩生病了不願繼續飼養」,也讓動保處相當困擾,不僅在收容階段無從治療,更大大降低了毛孩再被領養的機率。對此動保處也修正作業要點,要求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民衆,在送交動物收容時,需檢附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落實動物保護法的飼主責任。

動保處指出,北市府已公告修正「臺北市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第3項規定,新增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民衆,在送交動物收容時,需檢附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落實動物保護法的飼主責任,並可於寵物送養媒合或讓渡時,讓新飼主更瞭解寵物健康狀況,未來送交動物之家時動物也能第1時間獲得妥善的醫療照顧。

動保處表示,臺北市動物保護委員會第4屆委員,在去2023年提案建議,動物收容所應嚴格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飼主負起動物保護法的飼主責任。除須完成動物絕育、狂犬病疫苗施打及晶片植入與寵物登記外,應善盡告知動物健康狀況之義務。

修法前飼主將無法繼續飼養動物送交動物之家時,並不會主動提供動物健康近況,獸醫師常常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去察覺動物是否患病,如患有慢性疾病亦可能因此無法即時妥善治療。此次申請規定的修正,要求飼主在申請前提供2周內的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讓新飼主及獸醫師評估及瞭解動物狀況,可確保動物在飼養照護期間獲得妥善的醫療照護。

動保處呼籲,飼養寵物前應先評估是否能夠照顧牠們一輩子,並負起飼主責任,如遇到無法繼續飼養寵物時,建議先詢問親朋好友是否意願接手飼養,真的無法尋得認養人時,可向動保處申請不擬繼續飼養動物。動保處並提醒,民衆如將動物送交動物之家,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被裁罰終生不得認養收容所動物及辦理寵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