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 炎亞綸聲請發還電腦遭駁回

炎亞綸聲請發還被查扣的電腦,士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藝人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士院7月時判處緩刑,炎偵辦期間曾檢警搜索,查扣他的手機和個人電腦,日前他向士院聲請發還,但士院認爲全案已判決確定,法院無權發還,要炎向士林地檢署執行科辦理,駁回他的聲請。

炎亞綸2017年間與未成年少年拍攝私密片,影片在網路上傳送,炎被控意圖散佈而持有性影像罪,士林地院考量炎亞綸與與被害人和解,獲得原諒,且履行部分款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月,另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7月,緩刑3年。

炎亞綸在判決確定後,向士院請求發還當初被搜索時,查扣的相關個人物品,士林地院裁定,全案已沒有再審理,所以沒有發還物品的權責,炎亞綸應向士檢執行科進行相關處理,駁回炎的聲請,可抗告。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由於炎亞綸判決確定,案件不再由士院審理,因此法院沒有權責發還炎亞綸的個人物品,此部分應由士檢執行科檢察官根據個案具體情形處理,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