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父親在母親去世後對分家協議的反悔問題》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例詳情
(一)原告訴求與事由
原告趙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是認定北京市朝陽區A 號(A 號房屋)房屋歸其所有;二是判令趙光配合實施 A 號房屋的變更登記,將產權人從趙光變更爲趙斌。
事實和理由如下:趙光與錢慧(2013 年去世)是夫妻,育有三個子女,分別是趙斌、趙湘、趙亞。1998 年,夫妻二人準備參加趙光單位的“房改”政策,與子女協商誰出資購房房屋就歸誰。趙湘和趙亞表示不出資也不要房,趙斌出資 4 萬元購置了 A 號房屋,但因政策限制,房屋登記在趙光名下。
2002 年 10 月,趙光住院期間,其與錢慧對共有財產繼承問題進行安排。2002 年 10 月 23 日,錢慧代表夫妻二人立下《分家單》,因錢慧不會寫字,由趙亞代筆,趙斌、趙湘簽字,錢慧加蓋趙光的印章。2013 年 3 月 31 日錢慧去世後,趙光與子女三人於 2013 年 7 月 9 日立下第二份《分家單》,趙光及三位子女簽字蓋章。然而,《分家單》簽訂後,趙光不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變更過戶手續,還多次對補償價款提出新要求,導致《分家單》未能履行。趙斌認爲這兩份《分家單》從繼承和分家析產角度確定自己爲 A 號房屋所有人,趙光不配合過戶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二)被告答辯
1. 趙光辯稱
不同意趙斌的訴訟請求。A 號房屋是單位分配給自己的,2000 年購房使用了自己的工齡,沒使用錢慧的工齡,是夫妻共同財產,是用夫妻二人自己的錢購買的。而且趙斌和自己關係不好,沒盡贍養義務。
2. 趙湘辯稱
不同意趙斌的訴訟請求,認爲A 號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是用趙光和錢慧自己的錢購買的。
3. 趙亞辯稱
同意趙斌的訴訟請求,當時趙光表示誰出錢買房就歸誰,趙斌出了4 萬元買的房子。
(三)法院查明情況
1. 家庭與房屋基本信息
趙光與錢慧於1950 年結婚,育有趙斌、趙湘、趙亞三個子女。錢慧於 2013 年 3 月 31 日去世,其父母先於她去世,且未留遺囑。2000 年,河北北京辦事處與趙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將 A 號房屋按成本價 29459 元出售給趙光,2003 年 7 月 15 日該房屋取得產權證,登記在趙光名下,趙光與錢慧一直在此居住。
2. 各方提交的分家單與遺囑情況
- 趙斌提交的材料
2002 年 10 月 23 日趙亞代書的《分家單》,內容爲共有住房 2 套,河北房屋由次子趙湘繼承,北京市房屋由長子趙斌繼承,購房款 4 萬元是趙斌付的。趙斌、趙湘簽字,有趙光的印章。
2013 年 7 月 9 日手書《分家單》,內容包括家產分配、A 號房屋歸趙斌所有,提及趙斌於 2001 年付購房款 4 萬元,並應按市場價格拿出 60 萬元補償,給趙湘、趙亞各 25 萬元,趙光 10 萬元,補償款需在半年內付清。趙光、趙亞、趙斌、趙湘均簽字。
三被告對這兩份《分家單》真實性認可,但趙光、趙湘對其有效性有異議。趙光、趙湘稱2002 年的《分家單》沒有錢慧和趙光簽字,不認可;2013 年的《分家單》是趙光爲了不讓趙斌鬧,在趙斌提出方案後找親戚寫的,寫完沒給趙光念內容,錢慧剛去世,趙光迫不得已籤的,且趙斌未履行半年內付款義務,所以該分家單無效。趙亞稱認可這兩份分家單。
- 趙亞提交的材料
一份2004 年 7 月 1 日的《分家單》,內容涉及家庭產業分配,提到北京 A 號房屋是趙光、錢慧共有財產,老家宅基地分配,以及因趙斌 2001 年付 4 萬元購房款,對北京房屋面積的分配情況,並註明等立遺囑人趙光百年後再分,末尾手寫“(2013 年 7 月 9 日寫的分家單作廢無效)”。趙光、趙湘認可其真實性,趙斌不認可。
一份2013 年 12 月 1 日的《遺囑》,內容包括河北宅基地給趙湘,北京房屋按工齡計算面積,提及趙斌付 4 萬元可買 10 平米,剩餘面積分給三個子女,等趙光百年後按房價處理,註明“(2013 年 7 月 9 日寫的分家單作廢)”。趙光、趙湘認可其真實性,趙斌不認可。
3. 房屋交易與相關訴訟情況
2019 年 5 月 10 日,趙光與孫肖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 A 號房屋以 50 萬元賣給孫肖,並辦理了所有權人登記變更。2020 年 6 月,趙斌起訴趙光、孫肖,認爲二人惡意串通,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恢復房屋登記至趙光名下。法院經審理判決合同無效,趙光、孫肖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將房屋恢復登記至趙光名下,該判決已生效,在該案中趙斌提交了本案中的兩份《分家單》,趙光、孫肖認可其真實性。
(四)裁判結果
1. 現登記在案外人孫肖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 A 號房屋歸原告趙斌所有。待按照之前判決書將房屋從孫肖名下恢復登記至被告趙光名下當天,再從趙光過戶至原告趙斌名下。
2. 趙光本人終生享有在北京市朝陽區 A 號房屋全部房間內居住的權利。在趙光去世前未經其允許,他人不得在此房屋居住,此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待趙光去世此居住權即消滅。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產權性質與份額認定
A 號房屋是趙光和錢慧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使用夫妻工齡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登記在趙光名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佔一半產權份額。綜合各方提交的證據,可認定趙斌出資 4 萬元購買 A 號房屋這一事實,但由於購房人是趙光,趙斌的出資性質可能是借款或贈與,不能據此認定趙斌爲購房人並享有房屋所有權。錢慧去世未留遺囑,其享有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發生法定繼承,原被告四人作爲法定繼承人,在無證據證明不均等繼承的情況下,每人分得 A 號房屋八分之一產權份額,即趙光八分之五,趙斌、趙湘、趙亞各八分之一。
(二)分家單的效力分析
1. 2013 年 7 月 9 日《分家單》的物權處分與債權關係
原被告四人作爲A 號房屋的共有人,有權對房屋進行處分。2013 年 7 月 9 日的《分家單》首先約定房屋歸趙斌所有,然後約定趙斌支付補償款,這表明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在先,支付補償款在後,且未約定趙斌不按時付款則《分家單》作廢。房屋產權歸屬是物權處分,趙斌支付補償款是其他共有人的債權。從分家單內容看,趙斌支付補償款不是其獲得房屋全部產權的前提條件,無論其是否履行付款義務,都不影響依據物權處分合意獲得房屋所有權。其他共有人可依據《分家單》要求趙斌給付補償款,但本案中他們未提出相關要求,故暫不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
2. 趙光關於《分家單》作廢主張的不合理性
2013 年 7 月 9 日的《分家單》是全體共有人對共有物的處分決定,應依約履行。趙光認爲該《分家單》已作廢,但他未提交證據證明全體共有權人曾達成廢除的一致意見或新的分家析產合意,其抗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趙斌依據該《分家單》要求獲得房屋全部產權的訴訟請求有依據,應得到支持。
(三)趙光居住權的判定依據
簽署2013 年 7 月 9 日《分家單》時,趙光享有 A 號房屋八分之五產權份額,但從補償款分配情況看,他得到的補償款最少,可看出其做出了重大利益讓步。基於公平原則,法院判決趙光對 A 號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趙斌作爲產權人不能要求趙光搬離。
三、律師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分析的重要性
在處理此類複雜的家庭房產糾紛案件中,證據是關鍵。本案中各方提交了多份不同時期的《分家單》和遺囑,這些證據相互交織,對案件結果產生了重大影響。作爲律師,需要仔細梳理和分析這些證據,挖掘其中對當事人有利的信息。例如,通過對趙斌提交的兩份《分家單》以及趙亞提交的《分家單》和《遺囑》的對比分析,確定案件事實,尤其是關於房屋出資情況、各方對房屋歸屬的意願等關鍵信息。同時,要注意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力,對於有爭議的證據,要從多方面進行論證,如趙斌不認可趙亞提交的部分證據,就需要依據證據規則和案件背景進行深入剖析。
(二)法律關係的準確把握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法定繼承、分家析產、合同效力等多種法律關係。準確把握這些法律關係是處理案件的基礎。在分析房屋產權時,要依據法律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確定房屋的初始產權份額。對於錢慧去世後的情況,要依據法律進行法定繼承分析。在處理分家單相關問題時,要區分物權處分和債權關係,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例如,理解2013 年《分家單》中房屋所有權歸屬與趙斌支付補償款之間的關係,以及這種關係在法律上的認定,對於維護當事人權益至關重要。此外,在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問題上,要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分析,判斷合同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等無效情形。
(三)公平原則在案件中的運用
在處理家庭糾紛案件時,公平原則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法院在判決趙光享有居住權時充分體現了公平原則。儘管趙斌依據《分家單》獲得房屋所有權,但考慮到趙光在分家過程中的利益讓步以及家庭倫理等因素,賦予趙光居住權,平衡了各方利益。作爲律師,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要善於運用公平原則爲當事人爭取合理的權益,同時也要考慮到公平原則對法官裁判的影響,在訴訟策略中合理體現公平價值,使案件結果更符合社會倫理和法律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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