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電扶梯跌傷她不爽求償 因「未緊握扶手」輸了
不爽在北捷電扶梯跌傷,她求償65萬多元敗訴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何姓女子提告主張,她3年年在臺北捷運善導寺站的電扶梯跌傷,臺北捷運及電梯公司須賠償她65萬多元,一審認爲何女未緊握電扶梯致重心不穩跌倒,判決駁回她的請求,她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何女說,她在2020年6月29日上午9點,搭乘北捷自忠孝新生站往善導寺站之捷運列車,在善導寺站出捷運車廂後,搭乘電扶梯但事故當時電扶梯及隔壁的電扶梯都同處於停機靜止狀態,捷運公司不應開放行人行走,也並未設置任何警告禁止通行之告示。
何女說,她步行至上層接近月臺處時,被停機狀態不正常間距之階梯絆倒,她經診斷受有右肱骨撕裂性骨折、右冷凍肩關節沾黏及多處擦傷挫傷等傷害並須續復健治療,因此求償65萬多元。
臺北地院認爲,依相關照片所示,事發當時旅客並非衆多擁擠且光線照明清楚,並無昏暗之情,電扶梯緊鄰2號電扶梯,旅客得以易見處,並非隱蔽難認,步行通過電扶梯仍能注意到警示標語之說明。
法官表示,何女步行上電扶梯後,沒有緊扶電扶梯扶手,且於接近月臺處時移動至係爭電扶梯左側加速步行,她未能注意腳下階梯而重心不穩跌倒,當天其他前後行人於通行電扶梯右側時,都能依警告標語提醒緩步注意步伐而通行,判決駁回何女的請求,她提上訴遭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