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公未申報租賃所得被罰 國稅局依據這兩項資料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
包租公包租婆注意了,出租房屋未申報所得,被國稅局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近期就有國稅局依據房屋用水用電資料,研判有出租的情形,而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稅及開罰。圖/本報資料照片
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2020至2022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但經豐原分局依查得用水、用電等所蒐集資料,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查獲甲君2020至2022年度漏報租賃所得計114萬元,覈定補徵稅款14萬餘元,另處罰鍰7萬餘元,且豐原分局後續也將持續列管追蹤甲君2023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豐原分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爲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覈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覈實減除,常見的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豐原分局指出,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押金,應確實依相關規定倂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