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年終2個月」卻不給 離職科技人爭11萬獎金勝訴
示意圖(非本新聞,資料照片)
任職於科技公司的郭姓男子控訴,聘僱合約書上載明保障年薪14個月、年終2個月等字,年終獎金應屬固定工資,去年底離職前,公司卻以「年終屬恩惠性給予」、工作效率不佳爲由拒發,憤而提告,新北地院審酌合約載明「保障」二字,且未明示發放標準,判公司應賠償11萬餘元。
郭男指控,當初以月薪6萬4千元受僱科技公司,聘僱合約書內容標明「保障年薪十四個月,每月薪資含本能給、職給、伙食費及全勤獎金,共計12個月,另保障年終2個月…」等字,可證明年終獎金應屬固定工資。
郭男進一步指出,自2014年進入公司後,公司每年都會對全部員工發放2個月年終獎金,先前離職同事也有領取,因此依照月薪6萬4千元計算,扣除稅額,請求公司須賠償11萬2千餘元。
科技公司供稱,年終獎金是僱主爲了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出於獎勵性質而非工資,且年終屬在職員工才能領取,郭男於2016年12月2日離職,年終於隔年1月29日才發放,也不符合「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領取標準。
尚且,年終發放仍須視員工平日表現、出勤狀況、個人績效考覈,作一綜合評估,發放與否也屬恩惠性給予,決無保障年薪14個月,且郭男任職期間工作效率不佳, 短短2年換了3次職務,也沒領取年終的資格。
原判決認爲公司雖未設定領取條件,但仍不改年終屬勉勵性質,駁回請求,郭男上訴至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合約標明「保障」二字,即代表無論盈虧狀態公司都有給付義務,屬於工資性質,判決郭男勝訴。不得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