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基本勞權 全教總籲:各縣市落實教師加班後應給付加班費

全教總呼籲各縣市應落實教師加班後應給付加班費。(林志成攝)

員工加班僱主給加班費,這是基本勞權。不過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表示,全國目前僅有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宜蘭縣提供教師加班後可領取加班費,其他縣市教師並無此項權益,成爲「不能領取加班費」的孤兒。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現在多數縣市老師加班,沒有加班費,只能擇日補休,當天的課還要自費請其他老師代課。老師若爭取加班費,學校總說沒有編列經費。他們要求教育部修改教師請假規則,增加教師加班可領加班費選項,並從國立學校開始實施。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最近爭取教師「擁有加班同意權」及「加班後應領取加班費」,工會原本想直接與高雄市教育局勞資協商此事,卻礙於現行法規解釋被拒於勞工局之外。因此,工會目前只能分別與個別學校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目前高雄市已有仁武高中、楠梓特殊學校極右昌國小等3校同意工會的訴求。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於居正表示,教師加班後的補休,是來自加班時間執行勤務所應獲得之補償,如果其補休期間還需要先「處理當日課務」(須自付代課鐘點費),等於再次提供勞務,是教師額外增加了勞務付出,而僱主卻完全不需提供實質補償,這根本不是補償而是剝削。

於居正同時透露,去年12月起,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與高雄市教育局進行多次溝通會議,就「課務派代補休或領取加班費」評估其可行性。目前高雄市教育局同意規畫針對「重大專案性活動」、「全市性活動」及「假日辦理必要之研習」等三類任務支給加班費。

但於居正說,高雄市教育局目前同意三類任務支給老師加班費,但這實在誠意不夠,因爲有些人加班可以領加班費、有些人卻不能領,這是差別待遇。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也發佈新聞稿表示,許多老師服務多年從未享有加班後可以選擇「領取加班費」或「補休課務派代」,大部分均只能選擇補休,補休也常淪爲無效補休,加班費更是看得到卻領不到。期盼520新政府應考量教師需求,適當編列相關預算,提供課務派代補休或加班費之選擇,以維護教師權益。

教育部迴應如下:110年3月18日行文周知各地方政府,有關教師於非上班時間出勤或例假日奉派出差,應建立相關處理規範及補償機制,於合理範圍內編列相關經費支應加班費;如編列之加班費請領完畢,不足部分,學校應核給教師補休。

教育部說,有關學校加班費編列及教師課務派代,涉及機關財政負擔及相應之配套措施,而課務派代處理應以學生受教權益爲優先考量。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110年3月18日函文所述,建立相關處理規範及補償機制,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