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保險局對情節輕微者鬆綁 取消最低停招3個月限制

金管會放寬對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的處分。歐新社

金管會爲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考量處分的彈性空間,併兼顧其工作權益,已研議完成「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對保險業務員受其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爲的處分期間,由現行「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爲「一年以下」,並刪除三個月以上的最低處分期間,將於近日依法辦理預告。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舉例,例如,用退傭給保費折扣,或其他不當招攬行爲,也會給予停招三個月處分。保險局統計,目前停招三個月的處分,佔比大約三分之二,停招一年則居次,再其次是六個月、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