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皮繃緊!顧立雄警告 海外投資不可超過65%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19日)通過保險法第146條之4條文修正案初審,針對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從原先不設定投資限額,改爲將依照各家保險公司財務狀況、風險管理、法令遵循3大項採「差異化管理」。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也警告各家保險公司,整體海外投資部位(含國際板債券)達到65%,就會被關切,將被要求加強做壓力測試,若不通過,保險公司就要提改善計劃,處置掉風險較高的投資部位。
目前壽險業投資外幣資產上限是45%,但投資國際板債券免計入外幣資產限額45%內,因此許多保險公司都將資金投入國際板債券,卻造成國際板債券有高達9成都是壽險業,產生流動性不足的風險,而壽險業大量投入國際板債券,匯率波動都會引起壽險業產生大幅匯損。
立委曾銘宗在2014年擔任金管會主委時,在保險法第146條之4條文內,增列「保險業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之投資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但曾銘宗認爲,當時推動該項政策的階段性任務已完成,主動提案希望能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4條文。
金管會原先認爲,針對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本身已經有多項風險控管,不需要再做修正。但今天立法院財委會討論後,決議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4條文。修正後的條文中增訂,金管會可以視各家保險業的財務狀況、風險管理、法令遵循3項目,限制各家保險公司投資國際板債券的投資金額,也就是針對各家保險公司狀況可以採取差異化管理。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原來保險業的「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中就有差異化管理的規範,雖然規定壽險業投資外幣資產上限是45%,但不是每家公司都可以投資到45%,本來就依照保險公司的財務體質、風險控管、法遵各有不同限額,最低是10%。而國際板債券投資部分原先是不做限額,但現在就要做限制。
顧立雄表示,現在有兩大重點:差異化管理、風險控管。風險控管就是壓力情境測試,在測試標準上要如何訂定才能因應現實,目前保發中心做的壓力測試標準是以一年內臺幣對美元匯率變動10%、利率150個基本點,所有保險公司都過關。
至於要如何訂定國際板債券投資限額標準?顧立雄坦言,現在還沒有定案,他需要一段時間思考。現在壽險業海外投資部位,再加計國際板債券部位已高達可運用資金65%,若再加上目前約10%的外幣保單,整體就高達75%,「坦白講,單一家公司總水位到65%(不含外幣保單),我就會特別關注,65%以上在一定利率或匯率變動風險之下,已經能影響個別保險公司的經營。」
顧立雄接着舉例,目前單一保險公司海外投資總額達到65%他就會關注。假設第一個狀況:A公司體質良好,在「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中保險局覈定海外投資上限45%,那A公司只剩下20%可以投資國際板債券,整體超過65%就會關切。
第二的狀況假設:B公司體質沒這麼好,「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保險局只覈定上限30%,B公司卻用國際板債券達到整體總額接近65%,也會被關切。
那麼被「關切」的保險公司要如何處置?顧立雄表示,單一保險公司只要接近總額65%水位,就會被要求加強做壓力測試,如果在設定的情境下不能通過,保險公司就要提報改善計劃,處置掉風險較高的投資部位,讓風險回到安全水位。
根據保險局統計,截至今年2月底壽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金額達3.58兆臺幣,國外投資(含外幣保單)佔可運用資金超過65%的業者有5家,若扣除外幣保單,海外投資部位超過50%的有7家,超過60%的有1家,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超過65%。
▼扣除外幣保單部位,海外投資佔比達50%的目前有7家保險公司。(示意圖/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