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乳網紅被誆賣淫拿300萬 事後僅收20萬!設局男下場曝光
李男接連4日安排該名網紅與3名男子進行性交易,共計收取78萬元盈利,卻僅分她20萬元,與起初約定的300萬元相差甚遠。(圖僅示意 / 資料照)
李姓男子透過友人社交帳號,聯繫巨乳網紅曉雲(化名),並誆稱某科技老董願以300萬元買她5天。二人達成性交協議後,曉雲在其安排下連續四日大戰3男,未料事成後卻僅獲20餘萬元,甚至遭李男威脅稱要四處散播其賣淫一事。臺北地院一審,依媒介性交罪判處李1年徒刑;高等法院二審依恐嚇罪再判其5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2019年間透過友人的IG、WeChat帳號聯繫上一名巨乳網紅曉雲,二人相約同年11月14日下午前往臺北市一家餐廳見面洽談。期間,李男對她提出「科技公司董事長買妳5天,會給300萬元」之誘人條件;雙方最終達成媒介性交協議。
不過,李男以曉雲曾生過孩子,擔心其肚子上妊孕紋嚴重,須現場評估孕紋狀況是否嚴重,爲此帶上高跟鞋、性感衣物讓她進廁所換上,當下檢查時更拍下了大量照片。
事後,李男接連4日內爲曉雲安排與3名男子進行性交易,共計收取78萬元盈利,卻僅分予曉雲20萬元,與起初約定的300萬元相差甚遠。對此,曉雲心有不滿,向李男討要說法後,卻收到對方傳來當時在商場廁所拍下的「驗貨照」,更威脅稱要四處散播其賣淫一事。事已至此,曉雲驚覺受騙,憤而對李男提起告訴。
臺北地院一審,認定李男確實從事媒介性交易,判處1年徒刑,審酌其罪嫌不足,諭知無罪,另北檢針對其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李男則未上訴。
高等法院二審,依據李男曾傳送照片予曉雲,更附有「我想,賣給週刊應該可以賣個好價」等文字,認該訊息內容顯具威脅性,足以毀滅性方式逼迫對方就範,任何稍具普通知識之人,均可判斷收到該訊息,將導致曉雲心生畏懼,認定李男觸犯恐嚇罪。
另,高等法院指出,李男曾涉犯妨害兵役、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詐欺等前科,已各判2月、3月、4月徒刑,未料其不思悔改,現又再涉媒介性交易,更企圖以恐嚇等方式脅迫對方就範,量其迄今尚且未能與曉雲達成和解,最終依恐嚇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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