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界李宗瑞」性侵2少女 法官未羈押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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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育祥去年1月因下藥性侵2名國中少女遭起訴後移審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5萬元交保,如今引發爭議;北院以措詞強硬的聲明稿,澄清去年裁定交保時,檢方沒有意見,交保1年4月後,今年5月檢方纔又建議聲押,但審判長認爲已無必要。

涉嫌略誘高雄14歲少女的羅男,性侵少女被起訴後,北院今年7月23日判羅10年徒刑,羅因逾期未上訴,全案已經在8月31日確定,羅須入監服刑,北檢近日將發監執行;但檢方移審後,法官裁定交保卻引來口水戰。

北院發澄清新聞稿表示,去年1月9日移審時,裁定羅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該裁定被告、辯護人或檢察官均未表示不服,外界檢察官不服交保裁定,與事實不符。

北院表示,公訴檢察官在今年5月(已經交保超過1年4個月)審理時,才以書面建請羈押羅育祥,但依據當時之證據,不足認定羅具有反覆實施之虞之要件,審判長並命羅男不得再爲類似之行爲,若有違反將依法羈押。

北院指出,當時審判長考量羅男並無前科,且交保後已經超過1年4個月時間均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並未違反強制處分,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補償被害人,對於犯行亦均坦承不諱並未卸責。

此外,法官認爲沒有證據可證明有再犯之虞等因素,因而認定不構成羈押要件,且爲施以羅男相當程度之壓力,審判長諭知禁止他直接與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繫,亦不得再做如本案類似或不當行爲,若有違反此部分行爲將依法羈押。

北院表示,關於本案羈押與否之決定,雖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惟仍期盼各界在評述時,能有充足之資訊,確認基本事實後,再予以評論,避免評述與事實不符,引起民衆對於法院產生不必要之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