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漏繳 未來要通知被保人

這種催告通常適用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例如老婆是要保人,老公是被保險人,老婆忘了繳保費時,除了通知老婆這位要保人,若保單同時有留存老公的聯絡方式,保險公司也要通知老公,增加提醒幅度。

另外如父母替子女投保的保單,在子女成年後,亦可通知子女;或子女替年長父母投保的保單,未來也通知父母,可增加提醒的作用。

這項修正案是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原本要修改爲保單欠費的催告,若未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則不能停效,同時刪除現行規定中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等字眼,但保險局認爲受益人是可以更動,有些保單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繼承人,保險公司在要保人在世時,未必能知道法定繼承人的名字與聯繫方式,且法定繼承人可能有好幾位,並且保單受益人亦是可以隨時更動,有極大不確定性,保險公司亦不易完成所有受益人的催告通知,會讓保單陷入是否失效不明朗的窘境。

但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且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就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保單權利,所以法條還是保留催告會通知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險局並未同意刪除此文字。

最後金管會建議可增加被保險人的通知即可,且必須是要保人有留存被險人的聯絡方式,否則保險公司亦是無法通知到被保險人。

另外,現行「除契約另有訂定」的文字,是因爲保費繳納週期,有月繳、季繳、半年繳及年繳等各種方式,現行是續期保費未繳,保險公司要發出催告通知,並給予30天的寬限期,但月繳的要保人,若一個月忘記繳費,保險公司立即催告,又給一個月寬限期通知,又遇上原本一個月的繳費通知等,會造成保戶的混亂,最後也沒有刪除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