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跨境賭博犯轉移網絡賭博犯罪所得12億元,一男子被判刑5年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跨境賭博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羅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值得關注。

胡某偉(另案處理)在柬埔寨從事網絡賭博等犯罪,並將犯罪所得及收益12億元在國內投資使用。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羅某明知胡某偉從事跨境賭博犯罪,仍聽從胡某偉安排,爲其註冊成立公司以方便轉移、處理犯罪所得。羅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該公司的實際管理與運營工作,通過購買資產、出借資金、轉賬匯款等方式,積極協助胡某偉掩飾、隱瞞跨境賭博的犯罪所得及收益。

本案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爲,被告人羅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使用,掩飾、隱瞞錢款性質,其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羅某當庭認罪,有悔過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羅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北京報道

編輯潘莉 責編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