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南線捷運猥褻2女 色男否認「又摸又摳」監視器打臉

邱姓男子於列車行經江子翠站至龍山寺站時,先後猥褻兩名女性乘客A女與B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捷運板南線發生的強制猥褻案,在111年12月29日上午9時許,邱姓男子於列車行經江子翠站至龍山寺站時,先後猥褻兩名女性乘客A女與B女,最終被法院依兩項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男當時搭乘捷運板南線,列車在江子翠站前往龍山寺站時,站在A女左前方,以手伸向後方觸摸A女下體,對A女進行猥褻行爲,儘管A女試圖閃躲並以包包遮擋,邱男仍繼續觸碰。隨後,邱男在列車從龍山寺站前往西門站的過程中,對另一名女性B女施以猥褻行爲,B女閃避並以手撥開邱男之手,然邱男仍繼續以手摳B女下體,以此違反B女意願之方式猥褻B女得逞。

案經臺北市萬華分局偵辦後,經臺北地檢偵查起訴。邱男在審訊中矢口否認其犯行,辯稱事發當日他站在車門方向,背對A女和B女,且案件監視器畫面無法證實其觸摸行爲。

然而,法院依據A女和B女的證詞、捷運車廂內的監視畫面及相關證據,認定邱男確有猥褻行爲。法院指出,雖然辯護人主張證人證述不符及無確鑿證據,但基於證人A女和B女的證言一致性及監視器畫面的支持,邱男的罪行已經確立。

法院審酌,被告爲滿足己身性慾,不顧告訴人2人之意願,於捷運車廂內觸摸告訴人2人之下體,造成告訴人2人身心受創,所爲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雖有意願與告訴人2人和解,惟因和解條件無法達成合致而未能達成和解之情,依犯強制猥褻罪,共2罪,均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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