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導罰7歲童陽臺午休害罹精神病 國小判賠31萬

新北市某國小李姓女導師處罰7歲男童獨自到陽臺午休時間長達1年,害男童出現「類適應障礙」,高等法院民庭校方要多賠13萬餘元,加上一審判賠的金額,校方總共要賠31萬餘元。(本報資料照)

新北市某國小李姓女導師2014年處罰1名7歲男童,要男童獨自到陽臺午休、罰站長達1年,導致男童出現「類適應障礙」等症狀家長氣得提起國賠訴訟,一審新北地院認爲李師處罰逾越比例原則,判校方應賠償18萬餘元,雙方上訴,高等法院再加碼判賠13萬餘元,校方總共要賠31萬餘元。

家長提告主張兒子每週二上全天課時,午休時段都被李師要求搬椅子到陽臺睡覺,時間長達一年,總共44次。兒子常突如其來大哭,害怕聽到「學校」兩字,經診斷罹患「類適應障礙」等病症,須吃抗憂鬱症藥,因此請求國賠287萬餘元。

一審新北地院認爲,陽臺不適合學童午休,李師處罰不符比例原則,另依醫院鑑定報告,男童的病症確實是李師過失行爲導致,因此判校方應賠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18萬5696元。

家長、校方均提上訴,家長再追加求償11萬餘元,請求校方、李師刊登道歉啓事,高等法院審結,判校方應多賠13萬1573元,其餘部分均駁回,加上一審判賠的18萬5696元,校方總共應賠償31萬7269元,本案家長可上訴,校方不得上訴。

家長另控告李師刑事業務過失傷害,一審新北院依醫院鑑定認定李師確有過失,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二審高院刑庭卻有不同見解,認爲男童在學校生活正常、與同學相處愉快,反而是被父母帶去就診、鑑定時,疑似受父母不當影響,且也有其他學童也被罰到陽臺午休,卻沒出現類似病症,顯見李師管教行爲與男童罹病欠缺因果關連,逆轉改判李師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