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利誘國小女童 80歲淫男狼爪摸胸!賠18萬元換輕判
林男驚覺妻子返家趕緊停手,將200元給女童後打發離開。(AI生成圖)
花蓮一名80歲林姓男子,2022年某日下午,看到一名騎單車的國小女童小萱(化名),行經他家門口時,竟然色慾薰心,將她攔下後還帶到2樓的房間內,以給200元作爲代價藉以猥褻,正當林男撫摸小萱胸部時,恰巧林男配偶返家,林男才趕緊給錢並打發離去。
地院審理後,一審宣判,林男依犯與未滿14歲之人爲有對價之猥褻行爲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林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林男表示,已經與小萱及其母親達成和解,共計賠償18萬元,因而請依刑法第57條及第59條減輕其刑,並賜予緩刑。
法官考量,林男一審宣判後已達成和解,並完成給付賠償金18萬元,犯後態度上有所改善,但與犯案後,就積極尋求和解原諒者之態度仍然有別,故林男得獲減輕之幅度有限,這樣才符合事理之公平。
法官認,林男犯案時已經年滿80歲,一審也已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在依法減輕後,已不存在情堪憫恕之特別情形,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林男未尊重小萱之身體自主權,爲滿足自己之性慾,利用小萱年歲甚輕、智慮尚淺,做出猥褻行爲,已造成身心及性觀念發展上之傷害,所爲甚屬不當。
法官認,林男上訴並請求緩刑,但考量所涉罪名及小萱所受損害,在一審宣判前,林男並未能主動積極及時與小萱及其母親達成和解,一審被判有罪後,纔不得不提出和解,難認有真誠悔改之意,因此不予以緩刑。
日前依法宣判,一審判決予以撤銷。林男改依犯與未滿14歲之人爲有對價之猥褻行爲罪,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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