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失智婦吵架罵人「不要臉」 法官判罰1千:首次偶發

花蓮一名八旬婦人在公共場所接連罵一名女子「不要臉」、「王八蛋」,花蓮地方法院法官認爲這樣的語言已貶損對方人格及社會評價,依公然侮辱罪判王女罰金一千元。

根據法院的調查,案發於民國109年2月,被告與他人發生口角後,於公衆場所使用不當言詞辱罵對方,接續以「你不要臉」、「王八蛋」等辱罵對方,嚴重貶損對方人格尊嚴。

被辱罵對象報警後,檢察官調查後依妨害名譽起訴,法官認定被告的行爲已構成公然侮辱罪。

判決指出,「不要臉」一詞,依社會一般人對此言語的認知,是蔑視他人之人格、貶抑其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的涵意,足以貶損被辱罵者的社會評價,且此用語並無有益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在多人面前以此言語侮辱告訴人,依其表意脈絡,顯系故意公然貶損他人之名譽,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確屬公然侮辱無誤。

法官考量到被告首次犯罪,本案雖屬具譴責性的犯罪行爲,但因涉案言論爲偶發且無持續性損害,以及被告已80歲、已有失智症等因素,判罰金一千元。

花蓮一名八旬婦人在公共場所接連罵一名女子「不要臉」、「王八蛋」等語,法官認爲這樣的語言已貶損對方人格及社會評價,依公然侮辱罪判王女罰金1千元。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