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盜領案/不拿有獎拿了倒楣 柯男2小時思考選錯邊

▲錢到底要不要拿?律師看了也搖頭,柯姓老翁選錯邊。(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柯姓老翁因爲「尋寶」發現第一銀盜領案失蹤贓款而聲名大噪,雖然沒被告侵佔,也是被依「搬運贓物罪」函送法辦,還得天天讓媒體追着跑。根據老翁說法,發現鈔票後,他在現場「思考」了2個小時,拿或不拿?哪個比較划算?陷入天人交戰,但看來最後還是選錯了邊。

有律師表示,當然是不拿最好,什麼事情都沒有,更完美的作法是,打個電話報警,帶着員警到現場,協助破案,大功一件。如果決定拿了就得面臨2種抉擇,一是拾金不昧立刻交給警方,二是自己「吞」了。

▲柯姓老翁提着裝錢塑膠袋走在路上身影,被民衆拍下。(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根據民法第805條,遺失物拾得人可向失主所取一成報酬,也就是說,柯姓老翁拿到454萬,第一時間送交檢警的話,依法可向第一銀行索討45萬的報酬;若是將大包小包共1717萬元都交給檢警,報酬更高,約有171萬元。但結果,老翁決定自己「先」回家

翻開刑法第335條「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還有刑法第337條「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這是侵佔罪部分

若柯姓老翁將2袋錢在第一時間交給警方,最少可有45萬報酬,最多171萬。(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刑法第349條「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爲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這是搬運贓物罪的部分。雖然柯姓老翁最後還是把錢交給檢警,卻也是隔了16小時後的事,還是自己拿塑膠袋裝錢回家,把安卓斯電腦包丟在現場,說是沒有侵佔、搬運贓物罪的嫌疑,檢警怎麼也不會相信。

▲警方進入柯姓老翁住處搜索,老翁指出另一個裝錢的袋子放在哪。(圖/記者柳名耕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