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貴州“淫魔”薛登:專挑走夜路女性下手,一年禍害14名女子

2006年4月14日貴州安順某醫院的急救中心接到了一個男子求救稱在當地一個網吧附近有一名女子突然昏迷在地希望急救人員趕快前往。儘管求救者說的是一口類似於四川口音的腔調,很明顯就是爲了掩蓋自己的實際口音,這樣的人往往是爲了報假急救取樂。

但出於謹慎急救車還是出發來到了這個網吧附近,果然網吧附近根本沒有什麼暈倒的女子。感到被騙的醫生很是憤怒其隨即用自己的手機撥通了對方號碼對其一頓臭罵,但對方卻並未還嘴只是告訴醫生昏迷者在網吧旁邊拐口的一個小房子內。

來不及考慮男子所說真假,醫生隨即走到那棟偏僻的小房子門口打開房門一看裡面赫然躺着一具雙手被反綁,一時不掛,渾身都是血跡的女子。儘管醫生盡力搶救但該女子還是沒能活下來。

由於女子死於刀傷導致的失血過多,醫生報了警而民警也很快趕到了現場。在對現場經過檢測後民警發現死者生前遭受過侵犯,其衣褲就在屍體旁邊,錢財也都在,唯一不見的就是手機。而這個操着一口蹩腳的四川話的報警人則有了最大的嫌疑,事後通過對死者家屬的調查發現撥打急救電話的號碼正是死者的電話。

因此警方判斷兇手能夠將死者綁架到這麼偏僻的房間內並指引急救車前往,肯定是對這片環境熟悉的人,要麼是在這片住了很多年的租房者,要麼就是當地人。同時參考醫生描述的報警人一口蹩腳四川話中摻雜着安順話,因此警方判斷兇手也就是報警人很可能就是安順本地人。

民警立馬對周邊羣衆展開調查,最後終於找到了幾條有用的線索:一是曾有兩個小學生看到有個年輕的男子曾用刀威脅死者往角落走。二是在案發現場附近還有兩名女子也被侵犯過,但考慮到說出去並不光彩因此兩人並沒有報警。

同時這兩個受害人根據回憶爲警方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線索,那就是嫌疑人對其進行侵犯的時候似乎很是激動,彷彿如同一個變態一般。因此警方認爲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上的疾病,就在警方到處搜尋可疑的精神疾病嫌疑人之時,在當地再次發生一次侵犯案件。

據當事人報案稱其於9月9日傍晚下了班之後行走在回家的路上,當天由於天氣炎熱受害者小文特意只穿了一條紅色長裙,在長裙的勾勒下其身材盡顯無疑,小文還得到了好幾個同事反而稱讚,因此當日小文的心情很是愉快。

在走到一個黑暗衚衕之處時,突然從衚衕裡鑽出來一個身高175公分左右的男子手持尖刀威脅小文聽從他的指令,在利刃的脅迫下小文只能乖乖照做。隨後該男子將小文的雙手反綁將其侵犯,之後便離開了犯罪現場。

民警立即趕到案發現場進行證據蒐集,在附近的垃圾桶中找到了一個用過的避孕套經過檢測後發現和4月14日死者體內的DNA完全吻合,這也就意味着此案的兇手就是當初犯下殺人案件的兇手。

同時民警還在案發現場撿到了一張當地某洗浴中心大堂經理的名片,在對這個叫作薛登的大堂經理進行DNA檢測後發現其就是接連犯下殺人QJ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面對鐵證薛登對其所犯罪行供認不諱,隨後講述了其作案動機,稱:我是雙面人,我恨女人

現年27歲的薛登是安順本地人,其早年間工作不順工作了好幾年都沒有攢下來什麼錢財因此談了幾年的女朋友也因此離開了他。遭受此打擊的薛登難以承受,其性格大變開始自暴自棄,隨即走上了犯罪之路。

2002年薛登沾染上了毒癮,其後不久被抓進了禁毒所強制戒毒,2005年戒毒出獄的薛登來到社會後感覺一切都格格不入,儘管此時他只被強制禁毒了三年,但卻讓薛登感到外界的一切都有了巨大的變化。

釋放後的薛登每天都在酗酒中沉淪,在一次偶然間薛登在馬路上救下來一個妙齡女子,兩人在之後的相處中逐漸互生情愫並走到了一起。一開始了兩人之間的感情很是深厚,但隨着時間的推移過日子不只有男歡女愛,更有柴米油鹽,薛登女友認爲薛登不夠上進,賺不到錢因此在不久後便與之分手。

看到自己的戀人再次因爲錢而離開自己,薛登的內心再度被刺激到,其心理開始扭曲決定要報復異性。一開始薛登的這種念頭還只是在心中產生,可在一次看電視時畫面中一對男女正在熱吻,這一幕徹底讓薛登的內心陷入黑暗,其變態的心理逐漸難以控制,當天薛登走到了大街上進行了第一次犯罪。

在之後每次薛登看到情侶之間的親熱動作便會導致內心的犯罪慾望飆升,從而一次又一次的犯下罪惡。而在4月14日那一起案件中,薛登之所以要殺害死者原因就是因爲死者一直在瘋狂反抗,這才引起了薛登的殺心。

事後薛登被以QJ罪和故意殺人罪進行起訴,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應當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而在本案中薛登先後犯下14起侵犯案件,並殺死一人,光是這一項罪名就足夠薛登死刑了。

可笑的是在被幾個前女友先後因爲沒錢而拋棄後,薛登依靠自己的努力成爲了大堂經理,其工資水漲船高但其內心卻依舊黑暗。而這一案件案例 貴州“淫魔”薛登:專挑走夜路女性下手,一年禍害14名女子被披露後,網友紛紛斥責其自己沒本事卻怪罪於女人身上。

(《案例 貴州“淫魔”薛登:專挑走夜路女性下手,一年禍害14名女子》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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