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男領養狗未依約回報狀況 「浪浪別哭」怒提告求償30萬
▲北市1名陳姓男子向流浪動物中途咖啡廳「浪浪別哭」領養一隻米克斯品種犬隻,孰料他因未按時回報狗狗狀況遭提告求償30萬。(示意圖/CC0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富有愛心的陳姓男子向流浪動物中途咖啡廳「浪浪別哭」領養一隻米克斯犬隻「波波」(化名),雙方並簽署領養切結書,約定陳男需每月回報狗狗照片並接受不定期訪視,但陳男因未按時回報狗只狀況,遭送養方提告要求返還狗只並求償30萬元違約金。士林地院認定陳男確實違反契約,但求償金額過高,最終酌減至3萬元。
送養方主張,2020年8月11日雙方簽訂領養切結書,約定陳男領養波波,同意接受定期追蹤,每月至少回報1次波波照片並接受不定期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如有違反,可要求賠償新臺幣30萬元;如2個月以上未回報波波狀況,得請求被告返還波波。
然而送養方於2022年7月9日、7月14日、8月12日、8月15日,以LINE通訊軟體請求陳男提供波波照片並安排追蹤訪視事宜,均遭陳男以人在國外、隔離等理由拒不配合,迄今仍未盡說好的義務,故請求陳男返還波波,並賠償30萬。
陳男表示,該切結書僅有他的簽名,送養方未在切結書上簽名或蓋章,因此雙方是否對切結書內容達成合意存在疑義。此外,他指出切結書爲定型化契約,內容未考量其常駐國外的工作型態,導致難以隨時配合送養方的訪視要求,也無法即時提供波波的照片。
陳男認爲,切結書第8條的約定未顧及實際情況,一律要求按時回報及接受訪視,且未區分違約情節的輕重,直接課予30萬元的賠償責任,屬於不合理地加重領養人責任,應屬無效。他強調,領養波波後,已不定期在INSTAGRAM社羣網站公開發布波波的照片,送養方完全可以自行查看,確認波波的健康狀況,因此他並未造成違約問題。
法官認爲,契約中明確要求陳男需主動回報照片,其說法並不符合契約要求,因此無法視爲履行義務。此外,法官指出,送養方因陳男未依約行事而耗費時間聯繫,甚至需委任律師處理,確實因此受到損害;但契約中約定的30萬元違約金未免過高,應將違約金酌減爲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