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1W超級眼鏡蛇飛官酒駕遭逼退 賠公費反悔因「這理由」輸

一名AH-1W超級眼鏡蛇飛官酒駕遭逼退,因切結要賠公費,事後卻反悔,但仍遭判輸。(中時資料庫/青年日報提供)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602旅一名AH-1W超級眼鏡蛇直升機李姓飛官,因車禍被測出前一晚有喝酒,但因酒測值未達刑法公共危險罪標準,地檢署偵辦後予以不起訴,但李男仍因酒駕遭陸軍司令部記2大過後以「不適服現役」強制退伍,事後軍方並追償他積欠公費待遇津貼,當時李男簽下賠償切結書,但李男賠償15萬餘元后,認爲當時他非酒駕,軍方行政命令有誤爲繼續償還,軍方立刻提告追償,但法官認爲雙方已籤賠償切結書,與適用法條爲兩碼事,判李男應賠償53萬9千元。全案可上訴。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提告認爲,李姓飛行員在107年10月2日遭記大過二次處分,經辦理「不適服現役評鑑」,依志願軍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核予「不適服現役」退伍,主要是因李男於107年8月17日因酒駕,遭測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8毫克而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並記大過二次。

但李男辯稱,他於107年8月16日22時許飲用啤酒,翌日上午7時發生車嘿,是經過一夜休息纔開車上路,非酒後駕車,何況酒測值爲0.18毫克,並未達刑法規定之0.25毫克,且公共危險罪已經地檢署不起訴,軍方爲此記他兩次大過有疏失。

李男也認爲,陸軍司令部107年10月2日令既已認定他退伍之原因爲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規定核予「不適服現役」退伍,而非同「提前申請退伍」,國防部請求賠償公費待遇共計69萬4642元,所適用之法律有誤。,

李男認爲,前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理由,系以公費生因受國家栽培,國家提供各種津貼、學雜費全免之補助,故應規定在一定年限內爲國效力,如未在規定年限內提前退伍,則應賠償。

但他雖自107年10月16日因不適服現役而退伍,然現仍於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服務併爲公務員,是被告既仍在公務體系服務並未辜負國家栽培,當然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範之情形不同。

但法官審理後認爲,陸軍602旅向李男請求賠償的是,他在校期間所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應優先適用《軍事教育條例》授權訂定的《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規定。且不論行政命令引用法條是否有誤,李男已籤賠償切結書,自應依行政契約賠償,最後判李男應賠53萬9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