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童極恐懼的風景 不要碰我!變態光頭男帶去做「壞事」

光頭男在社區頂樓指侵9歲女童。(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一名林姓男子從事大樓外牆磁磚修補工程,前年(110年)2月某日上午在桃園市一處社區工作時,在電梯遇到1名9歲女童,林男邀女童到頂樓看風景,還假好心擔心女童會失去平衡,在女童身後抱着她。

林男色慾薰心,觸摸女童臀部及下體,女童驚嚇之餘大喊:「不要碰我!」林男不顧女童揮手掙扎,指侵得逞。女童事後向社區警衛求助,警衛得知隨即通知女童母親,警方接獲報案依規定將林男送辦。

法院審理,林男辯稱:女童要我抱她看一下風景,我抱她一下就放她下來,後來她就衝到我抱她看風景的平臺,我就衝過去把她拉下來,我沒有摸不該摸的地方。

女童則指出,光頭男生(即林男)經常在社區進出,所以我想他在社區工作,當天我先進電梯要回家,光頭男生叫我等他,進電梯後我有點累,注意到時已到了頂樓,我趕緊用磁扣逼電梯想回家,這時光頭男生已站在電梯外,他按住電梯不讓電梯門關,然後要我出電梯,我只好出去。

女童說,到頂樓後,他摸我屁股,然後開始亂摸我上廁所的地方,老師說那叫做私密部位,是別人不能碰的地方,我有跟他說不要碰我,也有揮手掙扎,但光頭男一直摸,我掙扎不開、感覺不舒服。一審法官依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林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法官認,林男所爲基於強制性交行爲,違反女童之意願,應構成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林男提起上訴,仍否認犯罪並指摘一審判決不當,法官認,上訴爲無理由。

高院法官審酌,林男爲滿足自身性慾,見女童稚幼可欺,違反性自主意願強制性交,嚴重戕害人性尊嚴,對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實不應輕縱。

法官參酌,林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尚未達成和解的犯後態度,再參考女童:「希望判重一點」;女童母:「請被告不要毀掉女兒人生,還要毀掉女兒的童年,做人要有良心」。

高等法院法官日前撤銷一審判決,改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重判有期徒刑7年6月。林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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