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9股東會爭議再掀波瀾 新光三越股東 連署召開股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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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三越股東會爭議餘波盪漾,宏泰、新光樂活、新光育樂等股東代表共同連署並在5日發函新光三越董事會及董事長村上英之,依《公司法》第173條要求新光三越召開股東臨時會,若15日內新光三越董事會沒有動作,將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申請。
對此,新光三越主管指出,一旦收到會進行評估,一切依法行事。
臺日共治的新光三越雖未公開發行,但7月29日股東會因股東提出多項議案而掀波瀾,當時股東蔡國棟臨時動議提出儘速IPO、修章程恢復常董制、持股較多臺灣籍股東出任董事長、處分大陸資產止血等,新光三越副總吳昕昌當場回覆目前IPO、修章程都在討論進行,所有時程、修章與董事結構調整均依法在董事會討論過,但上市日期確實還未決定。
當天的提案發言人蔡國棟6日坦言,有其他股東連署併發函新光三越董事會與村上英之,要求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他說,股東依法提出的臨時動議,會議主席,「不可以吃案!」
蔡國棟回溯當天現場指出,如果連股東提出的臨時動議都能夠吃掉的話,股東會的程序是違法的,「這是我當一個股東所不能接受的。」他說,發言的股東,依照程序提出臨時動議,並要求表決,這是股東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會議主席應有的責任。
蔡國棟說,股東依程序提出的臨時動議,會議主席卻不依規則徵詢現場附議及討論、表決,就以拍手方式結束股東會,「這是吃我的案!」
蔡國棟指出,他不能接受被吃案,因此有其他股東共同連署並在8月5日發函新光三越董事會及村上英之,要求依程序處理他在29日提出的四項提案,如果董事會在15日內沒有動作,連署股東可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申請。
蔡國棟在7月29日提出的四項提案爲:一是修公司章程,恢復常董制,二是儘速規劃新光三越掛牌上市,三是由持股較多的臺灣籍股東出任董事長,以落實在地化經營,四是處分大陸資產,減少虧損。
而依據《公司法》173條,連署股東的股權達到3%,可提出召開股東會的要求,同時,被要求召開股東會的公司,在文到15日內沒有作爲,連署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