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翁獵熟女騙財色 被害人丟臉檢方主動上訴
66歲康姓男子被控以報紙刊登廣告,吸引50歲以上婦女交友並騙財騙色,法院認定騙財部分有罪,但「沒騙色」,檢方提起上訴。
有僞造文書前科的康姓男子目前在押,涉嫌從民國98年6月起,以假名在報紙上刊登徵友廣告,表明想和50歲以上的女子交朋友,對方離婚、寡婦都可以,真誠交往,有4名婦人因而與康男認識。
康男以各種藉口詐騙4名婦人,包括拿假鑽石向被害人抵押借款、謊稱認識檢察官可以解決官司,或是謊稱要與被害人結婚、假藉急需現金週轉等,總計7次騙得35萬多元;另外,他還性侵其中2名婦人。
臺北地檢署在100年8月間將康男起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康男辯稱有高血壓、糖尿病及心臟病,吃藥20幾年,無法勃起是「性無能」,「體弱無力」,怎麼可能性侵2名女子。
北院日前判康男騙財部分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騙色部分無罪,認定疑遭性侵的2名婦人證詞有瑕疵,因爲1人說沒注意到康男身上有刺青,1人說康男的刺青是「文字」,實際當庭勘驗,康男身上有刺青,是騎馬及男女摟抱圖案。
檢方認爲,康男雖腳微跛,卻非體弱無力,法院開庭時,他聽到女被害人談到沒注意到他身上有刺青時,情緒激動並突然站起來;此外,檢方認爲2女沒理由無故陷害康男,況且1女曾說事發後「害怕兒子知道,會很丟臉」,1女則說「覺得很沒面子,所以沒說」,均與被性侵的被害人心理狀態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