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女童疑遭保姆丈夫猥褻下體 母怒告因「這理由」判無罪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被控猥褻3歲女童的保姆丈夫無罪。(資料圖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高雄一名保姆的丈夫被控對家中受託照顧的3歲女童強摸下體強制猥褻,造成女童下體出現泛紅搔癢的情況被女童母親發現後,女童指是保姆丈夫曾碰觸她的下體,女童母親怒告保姆丈夫。法官審理後認定,女童經過引導式詢問指證遭猥褻,證據力有瑕疵,精神鑑定也指女童證詞只有「部分可信度」驗傷的結果也有可能是其他外力造成,因證據不足,法官判處保姆丈夫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指出,受害女童母親指控,保姆丈夫於111年11月某日傍晚,在家中對該名3歲女童,強行親咬耳朵、並隔着褲子碰觸及用手指撫摸女童下體性器,事後造成女童外陰部有泛紅搔癢情形。女童母親將女童帶回家後發現女童回家後主動碰觸父親下體等異常行爲,得知保姆丈夫有碰觸女童下體,即帶女童前往醫院驗傷及提告,經偵查後起訴。

被告的保姆丈夫辯稱,他並未對家中托育的3歲女童有猥褻行爲,曾因女童要讓他抱,他不想抱就以搔癢方式讓女童離開,過程中女童側臉撞到他的臉頰,又女童曾經觸碰他的下體,情況是有一次他坐在沙發上,女童跑過去,踩到鞋子跌倒,身體前傾,右手不小心碰到他的下體,他沒有觸摸過女童下體。

判決指出,女童起初均稱保姆丈夫沒有有撫摸其下體的行爲,但在調查中,經引導式詢問,才又答覆稱有。另女童先稱未曾摸過他人下體,後稱摸過父親的下體,又改稱沒有,可見女童的證述非屬明確、前後一致,證詞並非無瑕疵。

法官指出,精神鑑定報告結論是「部分可信度」,是指女童的記憶、動機,在鑑定醫師、女童、心理師及檢察官在會談過程中所述,可信度部分不是全部都可信,另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保姆丈夫有對女童強摸下體的強制猥褻行爲,因判處保姆丈夫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