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前猥褻殺害老闆6歲女判無期 假釋又違法本要再關25年有變數

受刑人潘厚安31年前猥褻殺害6歲女童,遭處無期徒刑,2009年假釋出監,但假釋期間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法務部撤銷假釋,士林地檢署令2012年5月起入監執行無期徒刑的殘刑25年。因憲法法庭今年認定無期徒刑假釋再犯罪「不分輕重得關25年」違憲,潘以此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刑法修正前停止審理,新法生效後再裁判。

1993年12月9日,臺北市北投區一所國小女童遭父親經營廢紙廠所聘的工人潘厚安殺害,翌日屍體被舅舅發現,潘被懷疑涉案。蕭否認性侵,聲稱是猥褻時女童驚叫,失手勒斃對方,且他性無能,無法強暴死者。

法醫解剖,發現女童的處女膜破裂,士林分檢署(改制前)依強姦殺人罪起訴潘。法院認爲潘自始無殺人意圖,犯後感到懊悔,未依檢方請求判死刑,而是判他無期徒刑。

潘厚安殺人案纏訟,高院更四審依殺人罪、強制猥褻罪分別判他無期徒刑、4年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最高法院1996年駁回上訴定讞,潘於當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

2009年12月18日,關了13年的潘獲准假釋並付保護管束,但他假釋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且情節重大,法務部測蕭假釋。士林地檢署2012年5月再命潘入監執行無期徒刑的殘刑25年。

憲法法庭3月15日作出本年度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判決,判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違憲,今年已經60歲的潘厚安依照這份判決對士檢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高院認爲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宣判日起2年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修法期限屆滿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直到新法生效後依新法裁判。

潘厚安姦殺6歲大的女童判無期徒刑,而後假釋出監,但於假釋期間又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撤銷假釋,要入監執行殘刑25年,他聲明異議,高院裁定停止審理程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