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期國產化有變更彈性 經部:開發商不可國產化為由延後併網

離岸風電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我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國產化,是臺歐盟協商範疇。經濟部已向歐盟承諾,將會在3-2期釋出申請變更產業關聯性計劃(IRP)的彈性。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亦明確化3-2期國產化不可歸責三樣態,只要是在如期併網前提下,符合這三樣態,開發商可提出申請變更IRP計劃。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表示,3-2期申請IRP變更是採「通案原則、個案審查」。產發署明確化國產化不可歸責三樣態包括:國產化品質經輔導改善仍無法達標、國產化的數量及交貨期無法配合併網期程、以及國產化交貨條件(包括採購價格在內)不合理等。

官員表示,開發商提出申請IRP變更,產發署將會審查是否不可歸責及其變更是否合理。若屬實,將同意開放進口。惟仍禁止從中國大陸進口替代。官員說,目前僅實驗性等特殊狀況、且需專案許可纔會同意自中國大陸進口。

3-2期風場預計2028、2029年完工商轉,官員強調,因經濟部已對3-2期國產化釋出彈性,未來廠商不能再用國產化因素當作3-2期延遲完工理由。若爲國產化以外因素導致延期完工,須按合約需罰款,但業者可個案提出展延申請,由經濟部個案審查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歸責」(如疫情、天災)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