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惡夢緣起 好吃嗎?與閨蜜同遇大野狼逼做這事

花蓮2名13歲少女閨密先後遭到侵犯,吳男被依法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可上訴。(示意圖/Shutterstock)

花蓮2名少女玲玲、小薇(化名)11年4月某日上午,透過交友APP認識吳姓男子,相約一處公園見面,聊天過程中玲玲告知吳男,他們真實年齡是13歲,聊天結束後,吳男騎車離去,玲玲與小薇則前速食店用餐。

當天下午1時許,吳男邀約他們到自己住處,玲玲拒絕、小薇是答應,吳男騎車將小薇載回家途中,小薇說自己已經滿14歲(實際年齡13歲),當2人進吳男住處後後,吳男獸性大發,強壓強迫口交得逞後,騎車送小薇回家。

當晚8時許,吳男將目標轉向玲玲,提出要求要前往她的住處,玲玲予以拒絕。吳男不死心,因爲交友APP有定位功能,加上聊天時玲玲曾透漏住在某間幼兒園附近,吳男竟循線找到其住處,玲玲出門與吳男碰面時,被拉到暗巷裡面,強壓玲玲逼迫口逞獸慾。

法院審理,吳男表示,跟玲玲在網路上聊天時,就有提到口交的事情,公園聊天時,也有跟玲玲、小薇聊到口交的事情,她們都知情,也都同意口交。

當天玲玲說小薇想跟我在一起,問我要不要跟她在一起,我拒絕,後來玲玲轉達小薇想來我家,我就去載小薇到我家,我跟小薇口交、摸她的大腿與胸部,都有經過她同意,我沒有摸她的生殖器。

當天晚上是玲玲說她想要口交,我纔會去她家,我沒有強迫,她有同意口交。我也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年齡與姓名。

B女則表示,事發後幾天,玲玲有說在哪裡被口交,因爲她跟我講這件事情,所以我也跟玲玲講我那天發生的事情,玲玲跑去告訴老師,剛好那時我老師也在,老師就告訴我媽媽,我後來想到這件事情會覺得噁心、想吐,現在也會覺得噁心,想到吳男對我做的那些事情,曾經想澳自殘。

玲玲則表示,當晚吳男先說要來我家,我開玩笑的跟他說我家在一家幼兒園附近,因爲交友APP有定位,加上聽到很大聲的機車排氣管聲音,發現他真的來我家,因爲害怕出去看了一下,他問我要不要去巷子裡面做,我說:「我不要、我就是不想」,他就拉到我家到巷子內,還說「如果你不幫我口交,我就對你動手」。

玲玲難過地說,我回家後傳訊息給媽媽,傳了一個哭的貼圖,我之後有跟吳男聊天,他問我:「舒服嗎?」我回答:「不舒服!」他還問我:「好吃嗎?」,我說:「不好吃!」除了這次對話,就沒有再跟他聯絡,因爲我害怕會有第2次。被強迫我口交時我嚇到,結束後很想吐,心情很低落,很害怕會懷孕。隔天我將此事告訴同學,我有跟他說被告威脅我如果不幫他口交,他就要打我。

法官審酌,吳男明知玲玲未滿14歲、小薇未成年,竟因色慾薰心違反意願,在天內,對先後他們強制性交逞一時之性慾,惡性非輕,已嚴重影響身心健全及人際關係發展,對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應予嚴懲。

吳男犯後未能正視己非,始終否認犯行,迄今均未和解、表達歉意,犯後態度不佳,法官日前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又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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