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槍擊案的科學證據
丘福隆
衆多人士不相信連勝文被「誤殺」。然而,若偵調結果爲「蓄意射殺」,不相信的人數恐怕會更多。事實上,任何犯案的調查與審判結果都不可能,也不應該,以提供讓所有民衆滿意的答案爲依歸。依作者管見,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大致有二:其一、案情詭異,兇手不在乎當場被捕,而且如果有教唆者,他竟然會主使兇手逃不掉的犯案。其二、缺乏認證實據,檢警調查單位勤於口頭調查與撰寫報告,極少做交叉實驗以取得確鑿的證據。若將檢察官公佈的現場錄影帶分段播放,可以得到下列的事證:
(1) 兇手欺近連勝文時,陳鴻源立刻做出阻止兇手的反射動作,然後立即退離。若影帶連續播放,則只見兇手上來後陳鴻源立刻跳離,看不到他有阻止兇手的動作。
(2) 被槍擊前,連勝文鼓掌時麥克風在左手,準備說話時麥克風則已交到右手;兇手衝上來時麥克風已遠離在右,因此恐怕很難收錄到兇手的飆罵;中槍前麥克風突然交到左手,並做出上揚的阻擋動作;中槍時麥克風則已遠離身體的位置。
(3) 被槍擊前連勝文因兇手前來而轉向左方,並且因兇手的推力以致身體向臺外傾斜;接着連勝文上身彎曲得更爲厲害,甚至左腳已彎曲離地,有可能是跟着撲上來的劉振南增加的前撲力道所致,因爲兇手個人絕對沒有在瞬間拉下連勝文碩大身體的力量;至於連勝文中槍後的反應則看不出有任何疑點。如果兇手蓄意射殺連勝文,他務必事先知道連勝文一定會到場。但是兇手不可能掌握連勝文的行蹤,因此必須有人轉告他。由於連勝文當晚到場的臨時行動(??),除其本人和隨行者等少有外人知曉,因此,兇手的通聯記錄與連勝文本人可以提供有效的資訊。此外,如果兇手目標爲連勝文,那麼他的心理準備與射殺方式必定是針對高大體型的目標而來。由錄影帶可以看到兇手抓住連勝文的衣領,但無法確定他有針對高大個子的預期動作。檢警單位握有許多相關影象與資料,應該更加努力求證調查。最令大衆懷疑不解的是連勝文的傷勢,因爲即使彈道奇特使連勝文逃過死刼,但其傷勢仍然輕到無法理解。雖然子彈可能老舊或被調包,但其證據何在?再者,這麼「弱勢」的子彈怎麼可能在穿越頭部後還致30公尺外的人於死地?這一切,檢警調查單位均未詳細調查並做實驗以確認各方面的真實性。因此,陰謀論無法排除。
彈藥爆炸時粉末變成氣體,瞬間增脹的龎大氣體體積將彈頭射出,同時產生火光、槍聲與大約攝氏3000度的高溫。其重創人體的威力非同小可。若射出時槍口抵住面頰,則彈頭、大量氣體、高溫熱能,以及未完全氣化的彈藥顆粒都要貫穿頭部,其威力遠遠超過彈頭單獨穿透的殺傷力。故此,檢警單位有責任就此議題提出實驗結果與事實證明。令人信服的起訴與判決必須建築在令人信服的證據之上。最易令人信服的證據爲客觀的科學證據;主觀的判斷則往往似是而非莫衷一是。例如,連勝文受創當下可能有暫時失憶的正常生理現象,因此對兇手當時是否確實叫出他的名字有反覆的回答,導致當時在臺上的數位目擊證人也有反覆性的證辭。又例,有人認爲兇手事父甚孝,竟然拿賣車的錢先還賭債,而不是先付其父的醫藥費,故甚爲可疑。殊不知兇手先前已遭黑道斬跛腳部,若不先清償賭債則下一刻的行動都會成問題。顯然地,我們不可藉重大刑事案件闡釋政治紛爭或尋求公義平反,更不可讓我們的願望引導偵查辦案與司法審判。但是,我們絕對有權力與義務撤換那些素質不良且不求甚解的檢警司法及其上屬單位,一直到我們滿意爲止。(2011年2月2日於洛杉磯)補記(2012年5月12日):
1. 兇手等到爆竹聲響後才衝上臺追殺連勝文,且欲補第二槍未遂,足證即使沒有殺人致死的原意,至少是有強烈暴力意圖的預謀。
2. 劉振南制衡兇手,動作正確反應敏捷,適人適時適地,可謂有備而來。整體事件展現出「符合有劇本性的演出」,令人懷疑孰令致之。
3. 對此有關社安的重大槍擊案,司法單位有責任拿出更大的人力、物力與魄力,使檢察官能更深入調查案情,從而提供更多關鍵性的高科技事證,使全案真象明朗。
●作者丘福隆,美國洛杉磯,生物科技業。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